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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对象:公益性岗位招用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1)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3)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4)离校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5)农村建卡贫困户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6)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7)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8)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9)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10)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需提供资料:
(1)《重庆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重庆市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3)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凭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在公益性岗位上招用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单位将资料报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将补贴划入单位账户。
4.办理单位:城口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1.适用对象: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身有残疾、特困救助供养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
2.需提供资料:
(1)《重庆市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离校1年内高校贫困毕业生向任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就业失业登记、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审核申请人身份凭证后,即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失业登记,注明人员身份,并报城口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审核资料,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划入申请个人账户。申请人也可通过“重庆人社”APP、重庆智能就业平台(重庆就业网)在线申请。
4.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5.办理单位:各街道(乡镇)社保所
(一)申请条件
零就业家庭指户口簿信息中所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不包括在校学生等非经济活动人口),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二)办理方式
零就业家庭认定实行全渝通办。申请人可向任一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认定,填报申请表等资料。申请人也可通过“重庆人社”APP、重庆智能就业平台(重庆就业网)在线申请认定。
(三)申请资料
1.填写并提交重庆市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表、户口簿复印件;
2.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申请人及其属于经济活动人口的家庭成员,需出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高校毕业生等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等身份凭证复印件;
3.属于非经济活动人口的家庭成员需出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生证等身份凭证原件。
(四)审核及认定流程
1.审核。街道(乡镇)社保所比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失业登记、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并调查核实。
2.公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办理失业登记,并在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失业登记信息中注明人员身份。
(五)办理单位:各街道(乡镇)社保所
1.适用对象: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县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需提供资料:
(1)《重庆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重庆市申请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2)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每年3月或9月向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补贴;经城口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审核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财政部门将上年度补贴划入申请单位账户。用人单位也可通过“重庆人社”APP、重庆智能就业平台(重庆就业网)在线申请。
4.办理单位:城口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1.适用对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
(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2.需提供资料:
(1)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就业情况说明(雇主信息应与就业登记信息一致);
(2)商贩:《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进货凭证或经营图片等凭证复印件;
(3)网约车驾驶员:《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交易流水截图;
(4)社保卡复印件一份;
3.办理程序: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备案登记后,每年3月或9月向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上一年度补贴,填报申请表;符合条件的,报城口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财政部门将上年度补贴划入申请个人银行账户。申请人也可通过“重庆人社”APP、重庆智能就业平台(重庆就业网)在线申请。
4. 办理单位: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1)贴息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BP指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150BP即1.5%)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自行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城口县加点不超过250BP。
(2)操作流程
借款人按期付息后,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承办银行按规定每季度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借款人账户,无需借款人另行申请。
(3)在贷款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该笔创业担保贷款不得申请贴息:
·利息存在逾期余额;
·贷款本金存在逾期余额或逾期记录;
·贷款本金存在展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贴息时间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予以贴息。经办银行按照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每季度所付利息对应的贴息金额,并分别于每季度初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上一季度对应贴息资金。
(一)申请条件
1.合伙贷款
满足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人员合伙创业的,其本质属于个人贷款,应以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以22万元 /人为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人即110万元。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仅有1人时,按个人贷款进行申请。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超过5人时,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中5人进行申请。
2.企业贷款
以小型微型企业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主体为该企业,原则上要满足下列条件:
(1) 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 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 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1) 合伙创业担保贷款基数为22万元∕人、上限110万元。
(2)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
(3)小微企业组合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现场办理地点包括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保所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
2.网络办理
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在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官网进行在线申请。
(四)现场办理所需资料
(1) 填写《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企业);
(2) 法人身份证(首次申请出示);
(3)企业财务报表;
(4) 招聘员工有效劳动合同、身份证、符合条件员工身份凭证和工资表(申请日前一个月)。
(一)申请条件
借款人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
1.创业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人员(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为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3.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
4.创业项目在重庆市辖区内。根据文件要求,取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重庆市户籍的限制。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个人组合贷款额度上限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贷款申请人可选择在创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保所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2.网络办理
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重庆人社”APP、“渝创保”APP、重庆“智能就业”微信小程序等网络渠道申请办理。
(四)现场办理所需资料
(1)填写《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
(2)本人身份证(首次申请出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出示本人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需出示本人释放证明书;高校毕业生需出示毕业证书。
(一)同一见习人员只能申报一次补贴。
(二)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行发放,事后申报”的原则,即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先行向见习人员发放符合要求的基本生活费,见习人员结束见习后,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满足见习补贴审核条件的,人力社保部门按照1300-1500元/人·月的标准补贴给见习基地。
就业见习基地在就业见习人员见习结束后60天内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二)就业见习协议原件;
(三)就业见习人员身份证(台胞证)复(影)印件;
(四)就业见习人员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香港、澳门、台湾、国外学历毕业生需提供相关学历认定材料;
(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以及保险单的原件和复印件,收复印件,退回原件。
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可享受1300元/人·月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其实际留用人员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500元/人·月,补贴期限为1-12个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就业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划拨给就业见习基地。被评为“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可有一定资金奖补。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系统(https://ggfw.rlsbj.cq.gov.cn/jxxt/unit/ssologin/firstLogin)进行网上备案申请,持《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台胞证)或护照复(影)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除以上资料外,分公司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台胞证)复(影)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成立就业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
(一)在重庆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
(二)具有带教人员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三)能够提供具有一定专业要求和业务内容的全职见习岗位,帮助就业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一)可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人才公共服务专栏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板块(https://ggfw.rlsbj.cq.gov.cn/rc/jycy-admin/jxfw/jxzpmorebyweb)查看全市就业见习招聘岗位信息电话报名;
(二)可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现场报名;
(三)可到人力社保部门认可的就业见习基地现场报名。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三)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四)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