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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口县“漆艺工坊”建设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对应的政策支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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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木采伐许可办理流程和要求是什么?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主体在渝快办上填写信息,提交资料;

    2.采伐系统受理;

    3.采伐系统审核;

    4.县审批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制证。

    二、需要的材料

    1.申请表(附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2.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其他材料);

    3.采伐设计(根据技术规程要求来);

    4.涉及征占用林地的,还需提供使用林地许可审核同意书;如果是告知承诺,还需提供承诺书。

    说明:涉及砍伐量在15立方米以下且不属于自保区的乡镇(葛城、复兴、修齐、治平、高燕、坪坝、沿河、庙坝、双河、明通、周溪、鸡鸣、巴山)由乡镇林业办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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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陆生野生动物可以人工繁育吗?

    根据《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以保护、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为目的可以进行人工繁育活动。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区县(自治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许可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申请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说明;

    (四)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五)陆生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六)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监控设施、医疗设施、隔离墙(网)等图片、面积、规格、安全性及陆生野生动物饲料来源等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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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森林防火令禁止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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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要发布森林防火令?

    今冬明春是我县森林防火的关键期,要紧期,农事用火、祭祀用火、进山游玩等人为活动急剧增多,火源管控难度加大。为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全力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森林防火令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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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成为一名生态护林员?

    (一)公告。根据县上当年出台的生态护林员选用方案,村“两委”及时张贴选用公告,明确选用资格条件、名额,选用程序、方式以及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费用,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二)申报。脱贫人口通过村“两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审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定。

    (四)公示。村“两委”将拟选用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使用。经区县林业、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有关规定签订承包管护协议。承包管护协议一年一签。经考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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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加强退耕还林资金管理?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克扣、挤占、截留、挪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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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耕还林的哪些基本情况必须公示?

    实施退耕还林,必须建立健全公示制度,村(居)委会必须对退耕户的退耕面积、退耕地点、树种以及质量要求、验收结果、补助资金兑现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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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施退耕还林兑现资金补助政策的程序是什么?

    当地村(居)委会对实施退耕还林经验收合格的农户退耕还林面积进行统计核实,村(居)委会汇总后将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时,村(居)委会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无异议后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申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完成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林业局进行申报,区县(自治县)林业局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向区县(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区县(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进行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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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耕还林有哪些补助政策?

    第一轮退耕还林生态林接续补助,为进一步保障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国家列出专项资金,对上一轮退耕还林生态林进行接续补助,补助标准为20元/亩/年,连续补助5年,申报2000-2006年,7年间实施的退耕还林生态林。

    第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文件,补助标准为125元/亩,连续补助8年。

    新一轮退耕还林对退耕还林户现金补助1200元/亩,分3次发放,即第1年500元/亩、第3年300元/亩、第5年400元/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国家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确定补助标准、兑现次数及数额。种苗造林费300元/亩,在退耕还林后第1年下达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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