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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口县应急避难场所布局专项规划(2025—2035年)》核心内容问答

    问:《规划》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规划》属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重要专项规划,是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口县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总纲。

    问:为什么要制定《规划》?

    (一)法律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二)上级有要求。市级层面也出台了多项政策,编制了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要求加快启动应急避险安置点建设。(三)群众有需要。城口县地处大巴山腹地,山高坡陡沟深、地质地貌复杂,暴雨、山洪、地灾、雪灾等各类灾害多发频发,而且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异常性和不可预见性,截至目前,全县有地灾监测点391处,山洪灾害点102个,威胁群众3327户14382人。因此,编制本《规划》是落实防灾减灾救灾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

    问:《规划》的原则是什么?

    安全优先,全域覆盖。坚持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虑并满足广大群众临灾时快速就近抵达、有序疏散要求,均衡布局、高标准建设覆盖全域和服务全部人口的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安全可靠、设施完备的避难避险空间。

    多规融合,资源统筹。衔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通过科学规划和资源整合,加强避难场所与教育、体育、绿地系统、地下空间等公共设施融合共建、综合利用,充分发挥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效能,同时实现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平急(疫)结合,多灾兼顾。以防大震、救大灾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需求,既能满足灾害应对过程中的应急指挥、医疗救助、居民疏散和群众转移安置需要,又能用于居民日常休闲、娱乐,实现平时、急(疫)时功能及时转换、用途统筹兼顾。

    近远结合、分步实施。立足长远安全发展需求,强化规划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通过阶段性目标设计,统筹规划城区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防灾救灾需求区分轻重缓急,按计划分期、分批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问:《规划》保障措施是什么?

    答:组织保障本规划由城口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的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立足本职工作开展规划、建设、维护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启用评估、教育宣传工作。

    资金保障长期和短期应急避难场所所需改造资金纳入城口政府财政安排支出。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经费保障工作,在进行项目资金安排时,应按照本规划优先安排每年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紧急应急避难场所由场所所属镇乡街道财政统一安排资金进行建设

    社会参与通过多种形式的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市民应急技能训练,增强市民的防灾意识和防灾能力,鼓励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开展相关培训和定期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市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自救互救和逃生疏散能力

    问:本级出台的应急避难策略有哪些?

    答:按灾害等级+人群类型,精准匹配避险方案。需按“灾害等级“人群类型”制定分级策略,避免“一刀切”。一般灾害(如局部暴雨、小型滑坡)以“紧急避难场所+短期应急避难场所”为主,受影响人群就近转移;较大灾害(如大范围暴雨、中型滑坡、洪水预警)采取“短期急避难场所+长期急避难场所”联动,安置受影响人群;重大灾害(如强震、特大洪水、大型滑坡)全域启动避难场所,优先转移高风险区人群,采用“分级转运+跨区域支援”模式,确保“应避尽避”。对行动不便老人、儿童、孕妇等群体建立“一对一/一对多”帮扶机制,由帮扶人上门接送至应急避难场所,条件允许时配备应急接送车辆。

    针对主要灾害类型,制定专项避险方案。针对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与气象、水利部门建立实时预警机制,当发布暴雨橙色/红色预警、洪水预警时,立即启动疏散预案。对已排查的滑坡隐患点设置警示标识、监测设备,划定“危险区”,当监测到地质灾害预警时,立即组织人员转移。森林火灾要建立“预警监测、分级避险、人群转移、科学自救、联动保障”的全链条方案,确保“早发现、快撤离、少伤亡”。

    从预案到执行,确保避险落地。针对不同灾害、不同区域(城区、乡镇)制定细化预案,建立应急管理、民政、卫健、住建、水利、交通、消防等部门联动机制,明确“谁来组织、谁来转移、转移到哪、物资怎么配”,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干部群众熟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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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科普>>寒潮来袭怎么办?

    户外出行、取暖用电

    有哪些注意事项

    如何做好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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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科普>>取暖季,取暖别踩雷!


    取暖季,取暖别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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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科普>>高楼遇火灾怎么办?牢记这些科学逃生方法关键时刻能救命

        冬季各类场所用火用电用气增多,火灾风险攀升,特别是在高层建筑里,可燃物较多、电气线路多、火灾隐患点多,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复杂,一旦发生火灾,蔓延速度快、扑救难度大、疏散困难,“黄金逃生时间”往往仅有短短几分钟。那么当遭遇高楼火灾时,我们应该怎么办?这份科学逃生指南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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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问十答 | 生产安全事故惩戒相关知识问答

    0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对单位的罚款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0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如何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03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如何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04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如何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05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哪些行为时,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06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会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应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中介机构或个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应该怎么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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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图读懂丨《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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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图读懂丨重庆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办法


    强化“统”的力度,做好“救”的保障!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委、重庆金融监管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办法(试行》(渝应急发〔2024〕76号),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相关部门有哪些职责?倒房恢复重建怎么做?带你一图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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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频:有限空间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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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有限空间?为什么危害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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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有哪些?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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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如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答:一、办证所需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负责人或经营人员考核合格证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周边及现场安全条件说明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辖区乡镇应急办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乡镇应急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安全审查,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3.符合条件的,由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乡镇应急办统一报送应急局相关科室

    4.科室人员对经营户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书面回复不予办理理由

    5.审查合格的经营户统一安排培训并考试

    6.对考试合格的经营户,经分管领导在书面材料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扫描后报行政服务大厅上传资料

    7.由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印发证书

    8.资料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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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答: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把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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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如何查询和验证证书真伪?

    答:(一)证书查询验证。登录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ttp://www.mem.gov.cn/)。从“服务”中的“查询服务”进入“证书查询平台”查询和验证。

    (二)新版证书还可以使用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查验,先关注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使用公众号中“证书查询”---“扫码查询”扫描证书二维码获取证书信息。

    证书查询平台是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合格证唯一合法有效查询平台,对于发现的仿冒证书查询平台及售卖假冒证书线索,请您拨打“12350”进行举报。

    注:凡是直接使用微信“扫一扫”扫描证书二维码即可获取证书信息的情况,均为假冒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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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取得新版证书的个人如何获取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

    答:方法一:使用手机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按要求注册并进行实人认证后,在“我的证书”功能下载打印电子证书;方法二:登录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mem.gov.cn/),从“服务”中的“查询服务”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以下简称“证书询平台”) ,使用注册并实人认证的手机号登录系统,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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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城口县人民政府网站(新版)内测的公告
    城口县人民政府网站正在进行全面改版升级,内测期间,网站部分栏目还在不断调整、完善中,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新版网站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对网站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进行批评指正。
    联系电话:023-592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