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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是否有权审计调查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根据2006年审计署、人民银行、原银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法发〔200667号)中有关查询单位账户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下同)负责人批准的规定,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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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环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区别于其他类型审计的重要特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在审计评价内容方面,明确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评价。在责任界定方面,结合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列举了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主要情形,给领导干部划出了更加清晰的履职“红线”,提高责任界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操作性。在审计评价要求方面,强调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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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与其他审计类型的关系是什么?

        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可以独立实施,审计机关可以专门组织开展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同时,由于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的对象涉及与政策相关的单位或部门,审计内容涵盖重大项目建设推进、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经济结构调整、社会民生改善、经济风险防范等诸多方面,在实际审计工作中,也可以与其他审计类型结合统筹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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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主要有哪些?

    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宏观性强、涉及面广,其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各地区、各部门,以及与落实政策措施相关的企业、单位和建设项目等。
        从总体上看,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和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任务分解、工作进展和完善制度保障等情况;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承接并制订目标任务细化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等情况;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落实措施的具体内容、时间表、路线图和执行进度,以及取得的实际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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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主要是贯彻落实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开展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既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结合其他各类审计统筹实施。审计机关通过开展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揭示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发展中的创新举措和取得的成效,推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促进政令畅通和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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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情形有哪些?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一)中央及各级审计委员会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政策文件对审计工作提出要求需要调整审计项目计划的;
        (三)有关单位提出审计需求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五)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六)业务部门提出新增审计项目安排建议或扩大、减少被审计对象的;
        (七)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八)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九)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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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时间;
        (六)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七)其他需要说明事项。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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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是每年必选审计项目?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每年的必选审计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根据审计法相关规定,审计机关每年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重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本级审计委员会和政府行政首长要求审计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本级审计委员会和政府行政首长每年会交办审计机关一些重要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列入年度项目计划,按时完成。
        ——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审计项目。对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审计项目,下级审计机关应当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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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审计机关通过了解、掌握、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各级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部门、特约审计员、有关专家学者或社会公众的意见,收集对审计工作的需求,初选审计项目。
        ——对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下列内容: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以前年度审计情况等。
        ——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评估内容主要有:项目重要程度,评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审计预期效果;审计频率和覆盖面;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综合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经本级审计委员会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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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来监督审计机关的职责履行?

    ——审计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上级审计机关通过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质量检查、被审计单位申请复议或提出的申诉、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举报等渠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审计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有:一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通过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督促审计机关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二是聘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审计员,对审计工作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包括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审计行政诉讼案件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通过调查处理审计移送事项实施的监督等;四是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包括被审计单位通过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对审计决定不服依法采取救济措施或提出申诉等方式实施的监督;五是社会公众的监督,包括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批评性报道、查阅审计结果公告等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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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怎么办?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救济的途径和期限,根据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的不同,救济途径和期限也不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
    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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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区别情况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等处理措施。二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区别情况采取前述违反财政收支行为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三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可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四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配合审计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二是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可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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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机关有哪些审计成果利用制度?

    ——向本级审计委员会报告制度。审计署应当每年向中央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也应当每年向本级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规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规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和综合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与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有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以及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等重大事项,可以采用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可以根据需要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形成审计综合报告,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
        ——审计移送制度。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或者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审计结果公告和通报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可以不予公布的除外。审计机关还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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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报告正式签发前需要经过哪些质量控制环节?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对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部门审理。
        ——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审理。审理部门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理部门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
        ——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后,由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审计报告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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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机关有哪些基本权限?

    ——要求提供资料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管理、储存、处理和应用的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产和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审计机关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提请协助权。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移送处理权。一是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线索,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二是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三是应由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或政府进行处理。
        ——处理处罚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建议权。就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审计机关有权向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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