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全面实施阶段相对试点阶段有哪些主要变化?
主要有两个方面变化:一是提高居家上门服务消费抵扣比例和额度,自2026年1月1日起,居家上门服务消费的抵扣比例由40%提高至50%,月最高补贴额度由500元提高至800元。二是扩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补贴项目由14项增加到47项。
比如赵爷爷,2026年1月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为中度失能,注册了“民政通”账号,完成实名实人认证,于当月领取了居家养老服务消费券。赵爷爷可以通过“民政通”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专栏“居家养老服务清单”查看纳入补贴范围的服务项目清单,在47项清单中选择一项或多项服务。确定服务项目后,在“民政通”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专栏“居家养老服务”选择周边的养老服务机构并申请服务。赵爷爷选择了某机构3项服务,单次收费共220元,每月提供4次服务,月收费标准为880元。按照50%的比例补贴,赵爷爷只需要支付440元,其余440元由消费券抵扣,次月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养老服务机构。月最高补贴额度为800元,赵爷爷剩余360元额度可以继续抵扣其他养老服务消费。
(二)试点期间已领取消费券的失能老年人,全面实施阶段还能领取消费券吗?可以领取多长时间?
项目全面实施周期为12个自然月(2026年1月至12月),重庆作为试点地区项目结束时间与全国同步。我市从去年8月开始试点,试点期间已领取消费券的失能老年人在全面实施阶段可以继续领取消费券。
(三)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在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面有哪些政策?
按照民政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全面实施阶段,明确要求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引导发展“养老+物业”“养老+家政”“养老+平台”“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业态,鼓励长护险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等主体参与养老服务,积极发展农村养老,探索解决农村养老服务消费能力不足问题。为提振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消费,规范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目前市民政局正在研究制定《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操作指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式合同(示范文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政策文件,与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价格机制。
(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消费补贴项目有哪些具体要求?如何办理?
按照民政部要求,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参加消费补贴项目需要经过三个步骤:机构备案、机构信息发布、补贴资格申请,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备案、发布信息及补贴资格的审核。机构备案按照《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渝民规〔2025〕13号)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有关规定执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跨区提供服务,应当在老年人居住地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备案。《通知》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在全市任一区县完成备案审核和补贴资格认定后,在跨区县开展服务时,属地民政部门简化备案审核和补贴资格认定程序”。需要注意的是,为加强服务规范管理,《通知》明确要求参加消费补贴项目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渝悦养老”应用开展合同网签,按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提供服务人员证书,将服务人员录入从业人员数据库,提供居家上门服务时出示服务人员工作证(含从业人员码),“渝悦养老”应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人员身份核验和满意度评价等功能。
如某家政服务公司(简称公司)申请参加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需要首先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营业范围,增加主营业务“养老服务”,再到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备案通过后,区县民政部门开通“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渝悦养老应用平台”账号。公司登录“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录入服务信息,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公司申请补贴资格,提供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收费、服务人员证书等材料,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服务项目上架“民政通”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专区。公司将从业人员录入“渝悦养老应用平台”,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成从业人员二维码。公司下载从业人员二维码,制作服务人员工作证。具体为老年人服务时,公司应通过“渝悦养老应用平台”与老年人签订电子合同。公司下载电子合同,上传“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作为消费券审核的依据。
(五)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有哪些具体要求?
为保证居家养老服务的安全和质量,《通知》中明确要求“加强服务规范管理,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合同网签,服务人员按要求持证并亮证服务”。服务人员持证要求详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重庆市民政局根据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情况动态更新。





答: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低保申请后,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后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照材料申查、随机抽查、集体审议后,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答: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自治县 )民政局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在调查、审核、公示的基础上,作出审批意见。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登记事由情况等相关手续。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养老材料后,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并组织民主评议,并进行公示。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县民政局。
三、审批。县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标准。90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岁每人每月500元。
《城口县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明确:“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162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及《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民〔2021〕208号)要求:“为深化养老服务改革,提高公办养老服务设施保障效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提升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水平。”按照市、县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我县要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
二、文件主要内容
《城口县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八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公建民营基本原则。《办法》规定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一是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优先保障政府托底对象和经济困难老年人需求基础上,向有需求的失能或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二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防止资产流失;要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是加强政策引导,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立足吸引先进管理理念、专业服务团队和优质服务资本,科学设置公建民营的条件和形式,化解养老机构运营初期和设施设备大修的资金压力,调动运营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四是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
(二)公建民营组织实施主体。县属养老机构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所属敬老院在县民政局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三)公建民营品牌机构连锁运营。品牌机构连锁运营是指为促进本地区养老服务业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和品牌扶持培育,以民办非企业法人形式承接公建养老机构开展运营活动的公建民营模式。
(四)公建民营机构责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养老服务保障职能。县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还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品牌推广等职能。乡镇、街道所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拓展服务范围,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做好托底养老的基础上,指导辖区及周边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五)公建民营监督管理。县民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每年对机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
三、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
1.公办养老服务设施: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办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机构或新建尚未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设施。
2.公建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租赁、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出资兴办、购置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或新建尚未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运营模式。
3.政府供养对象:是指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政府兜底保障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