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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农业
1.优势特色产业培育
支持内容:鼓励发展城口老腊肉、中药材、城口山地鸡、食用菌、核桃、板栗、中蜂、茶叶、草食牲畜、冷水鱼等“一主两辅多支撑”优势特色产业。支持建设标准化种养殖基地、高质量推进农产品加工、推动农特产品宣传营销,延伸产业链条、补齐发展短板。 对发展“一主两辅多支撑”优势特色产业,集中连片且示范带动性强的产业基地,优先配套完善基地内必要的基础设施。
推动城口老腊肉全产业链发展,从生猪品种改良、采购生猪商用疫苗、新建或改建规模养殖场联合养殖、老腊肉生产加工SC认证、生猪订单收购、降低电气等生产要素成本、外销物流快递成本、产品溯源体系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山地鸡保种、扩繁、开拓产品销售市场等;支持食用菌、茶叶、牛羊等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标准化种养殖基地,持续引导企业扩大养殖规模、延伸产业链条。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2024-2025年优势特色产业培育行动扶持政策》(城委农办〔2023〕80号)
2.食品及农产品加工设备奖补
支持内容:(1)初加工设备奖补。对新购置5万元以上的初加工设备(用于分拣、包装、储藏、保鲜、烘干、切割等设施设备),按照初加工设备投入金额30%进行补贴。规上企业单个补贴不超过30万元(不含);市县级龙头企业单个补贴不超过20万元;其余单个补贴不超过10万元。
(2)精深加工设备奖补。对新购置30万元及以上成套精深加工设备,按照精深加工设备投入金额30%进行补贴。规上企业单个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市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和市县级龙头企业单个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其余单个补贴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2024-2025年优势特色产业培育行动扶持政策》(城委农办〔2023〕80号)
3.贷款贴息及保险贴保
支持内容:支持和引导食品及农产品加工原辅料基地种养企业享受金融政策和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
(1)对发展城口老腊肉、中药材、城口山地鸡、食用菌、核桃、板栗、中蜂、茶叶、草食牲畜、冷水鱼等“一主两辅多支撑”优势特色产业、食品及农产品加工、农文旅融合等农业产业经营主体,自然年度内实际发生并已支付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进行贴息。对市级农产品加工业100家领军企业、100家成长性企业、县级从事食品及农产品加工的20家重点企业、20家成长型企业及农业产业化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进行贴息。
(2)对发展城口老腊肉、中药材、城口山地鸡、食用菌、核桃、板栗、中蜂、茶叶、草食牲畜、冷水鱼等“一主两辅多支撑”优势特色产业取得相关手续,同时符合用地和环保相关要求并投保的经营主体,一般给予不超过85%的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人行城口县支行、万州银保监分局城口监管组
政策来源:《城口县2025年优势特色产业培育行动扶持政策》(城委农办〔2025〕2号)
4.道地特色优势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奖补
支持内容:对符合GAP种植技术规程要求,规范化集中连片种植独活、大黄、云木香、箭叶淫羊藿、天麻、连翘、贝母、曲茎石斛的企业,按照种植规模分别予以奖补。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林业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中药产业扶持办法(2025年)》(城委农办〔2025〕2号)
5.产地药材收购加工扶持
支持内容:收购县内种植的“城八味”品种药材,并开展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品种含:高含量箭叶淫羊藿、独活、云木香、大黄、连翘、川贝母、曲茎石斛、天麻),按照单品销售额比例进行扶持。切制、烘干、包装等初加工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40万元;提取物、中成药、保健食品、中药药品生产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林业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中药产业扶持办法(2025年)》(城委农办〔2025〕2号)
6.中药加工企业生产要素扶持
支持内容:从事中药收购、加工(切制、烘干等)生产的企业,年电费、燃气费等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加工用电、用气等生产要素成本总量(电费、燃气费)的40%予以扶持;县级龙头企业单个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市级龙头企业、单个扶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规上企业单个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林业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中药产业扶持办法(2025年)》(城委农办〔2025〕2号)
7.中医药新产品开发扶持
支持内容:通过自主申报、转让等方式获得药食同源食品SC认证、国药准字批准或国食品健字批准文号的企业,申报主体注册地、生产加工地均在城口县域范围内且产品开发并投入生产,实现销售。分类别按照5万-50万元/件进行奖励,单品年度销售额达到奖补金额的10倍及以上。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林业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中药产业扶持办法(2025年)》(城委农办〔2025〕2号)
8.GAP种植基地创建奖补
支持内容:对县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实施方案明确的品种,符合GAP基地创建标准,成功创建GAP的基地,给与20万-40万元奖补(其中:自建标准化产地初加工厂房的40万元/个、共享标准化产地初加工厂房32万元/个、基地后续轮作品种20万元/个)。成功创建GAP的基地,且生长周期大于1年的企业给予10万元/年的管护奖励。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林业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中药产业扶持办法(2025年)》(城委农办〔2025〕2号)《城口县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城口市监发〔2023〕46号)
9.中药材产业贷款贴息及保险补贴
支持内容:中药材产业贷款贴息按照《城口县2025年优势特色产业培育行动扶持政策》执行。对规范化种植独活、大黄、云木香、箭叶淫羊藿、天麻、连翘、太白贝母、曲茎石斛、灵芝、黄连、重楼、川党参、玄参、川牛膝、黄精的投保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企业,给予不超过70%的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林业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中药产业扶持办法(2025年)》(城委农办〔2025〕2号)
10.加工企业改造升级
支持内容:支持加工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按照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新建或购买农产品清洗、分级、包装、腌制、储藏、保鲜、烘干、切割等设施设备,按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 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新购置 30万元以上的成套农产品精深加工设备,按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
政策来源: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的通知(城府办发〔2023〕80号)
11.示范创建激励
支持内容:对成功创建国家和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示范镇村的,分别给予 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的通知(城府办发〔2023〕80号)
12.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进行质量提升、标准化工作,发展农业品牌,培育壮大商标品牌,加强技术创新,提升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质量,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文旅品牌、创立老字号等。对获得称号和认证的企业和产品给予奖励。同一品牌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同一主体获得同一性质的奖励,以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不得重复计奖;同一品牌在有效期内,只奖励一次。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水利局、县文化旅游委、县商务委
政策来源:《城口县品牌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城府办发〔2024〕11号)
二、特色农产品开拓县外市场
13.支持参加展示展销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积极参加国内重点展示展销会,对自行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日用消费品博览会、全国乡村振兴国际博览会、山东省临沂市和重庆市九龙坡区举办的优质特色农产品宣传推介活动等宣传推广“大巴山硒谷”区域公用品牌并经县农业农村委备案的(不重复补助),按照30%的比例给予摊位费补助,单次不超过1万元,一般主体不超过2万元,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超过3万元,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企业不超过5万元。由县农业农村委统一组织参加的,按照相关活动方案执行。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
政策来源:《进一步支持特色农产品开拓县外市场的政策措施(试行)》城农发〔2023〕36号
14.支持品牌线上、线下推广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在小红书、微博、微信、抖音等线上营销平台宣传推广“大巴山硒谷”区域公用品牌,年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的,按照平台网络销售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平台不超过5万元,一般主体不超过5万元,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超过10万元,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企业不超过15万元。
支持企业在市内主城区公交车、轻轨、机场、高铁站、高速公路等线下、户外投放广告宣传推广“大巴山硒谷”区域公用品牌,按照15%的比例给予广告宣传费用补助,一般主体不超过3万元,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超过10万元,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企业不超过15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
政策来源:《进一步支持特色农产品开拓县外市场的政策措施(试行)》城农发〔2023〕36号
15.支持拓展线上、线下销售渠道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在天猫、京东、微信、抖音、快手、拼多多等电商平台新开店营销,按照平台店铺年费、平台软件服务费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平台不超过1万元,一般主体不超过2万元,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超过3万元,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企业不超过5万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全国各省市大型商超,按照入驻和商品陈列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商超不超过1万元,一般主体不超过2万元,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超过5万元,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企业不超过10万元。
支持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企业在市主城区核心商圈或居民聚集区新设立城口特色农产品体验馆、企业品牌直销店、城口特色农产品主题体验餐厅,对门店打造、设备购置等投入按照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门店面积不得小于20㎡,单个门店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委、县农业农村委
政策来源:《进一步支持特色农产品开拓县外市场的政策措施(试行)》城农发〔2023〕36号
16.支持特色农产品包装升级
支持内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特色农产品包装,丰富特色农产品内涵,提高特色农产品附加值,对获得“大巴山硒谷”区域公用品牌授权并在产品包装上规范使用“大巴山硒谷”(商标)的按照包装制作费用20%的比例给予补助,一般主体不超过5万元,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超过10万元,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企业不超过15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
政策来源:《进一步支持特色农产品开拓县外市场的政策措施(试行)》城农发〔2023〕36号
17.加大市场营销激励
支持内容:对市场开拓成果突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激励,年纳税申报销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且销售额大幅增长的按阶梯给予一定奖励,纳税申报销售额同期增长50%以上的按照纳税申报销售额0.5%的比例予以补助,纳税申报销售额同期增长70%以上的按照纳税申报销售额1%的比例予以补助,一般主体不超过5万元,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超过10万元,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企业不超过15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
政策来源:《进一步支持特色农产品开拓县外市场的政策措施(试行)》城农发〔2023〕36号
三、绿色工业
18.园区标准厂房经营管理
支持内容:入驻企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准入目录、环保安全要求和园区产业规划。标准厂房租金第一层为6元/平方米/月、第二层为5元/平方米/月、第三楼及以上为4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按照0.5元/平方米/月收取。如《投资合作协议书》有其他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绿发公司建议收费标准按照会计事务所效益报告的效益分析价格为标准,即标准厂房9.46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为0.91元/月/平方米/月)。
(1)入驻企业电、气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水费按照1.0元/吨收取(绿发公司建议收费标准按照会计事务所效益报告的效益分析价格为标准,即1.18元/吨)。
(2)配套用房(职工公寓楼、办公楼、地下车库)产权属园区公司,入驻企业按实际需要自主租赁。入驻企业《投资合作协议书》没有约定的,租金、物管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职工公寓楼租金2元/平方米/月、物管费 0.5 元/平方米/月。地下车库租金200元/月、车库物管费20元/月。配套用房的用水、用电、用气、通讯等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缴纳。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
政策来源:城口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19.融资政策
支持内容:投资企业在符合相关政策条件下可优先享受“应急转贷”、“商业价值信用贷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改专项贷”等金融政策和专项资金,帮助投资企业争取各类基金融资支持。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
政策来源:《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城经信委发〔2022〕38号)
四、科技创新
20.支持建设各类科研平台
支持内容: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含企业 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与共享研发平台等),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 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规上工业企业建 立研发机构并实施研发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本县创办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纳入国家科技统计系统名录并在首年实现研 发经费1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 家级星创天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创建市级星创天地和专家大院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支持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城府办发〔2024〕91号)
21.支持企业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支持内容:对新建、改建 和扩建科技型孵化器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用地、经费等多方面给予优惠和补助。引导国有平台公司以不超过最高限价的租金为孵化器运营企业提供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级有关国有企业
政策来源:《城口县支持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城府办发〔2024〕91号)
22.支持申请科学技术奖
支持内容:对知识产权留在县内的企业和研究机构申请科学技术奖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特 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支持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城府办发〔2024〕91号)
23.支持产学研合作
支持内容:支持县内重点产业与市级及以上科研院校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对每一个产业链的总牵头科研支撑机构,按合作协议约定给予专项补助。
责任单位:县教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支持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城府办发〔2024〕91号)
2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内容:对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统计认定研发费用金额的 5%补助资金或匹配支持科技项目。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支持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城府办发〔2024〕91号)
25.支持市场主体开展科技创新
支持内容:按照“揭榜挂帅”方式, 实施一批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对县规上工业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 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 按照企业承担 50%、政府承担 50%的方式,共同出资委托科研单位揭榜实施,单个项目政府承担部分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牵头承担国家、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按照上级 拨付经费的 5%配套县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责任单位: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支持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城府办发〔2024〕91号)
26.支持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支持内容: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认定 3 年后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 复审的企业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支持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城府办发〔2024〕91号)
27.支持农业重点领域技术创新
支持内容:加大现代种业创新、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农业机械化等重要领域支持力度。对实施农 产品加工增值、农作物绿色高效种植技术创新、畜禽健康养殖增效、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品牌建设、农产品溯源系统建设等农业科 技创新重点工程的技术创新团队、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团队,按照 实际投入的 50%给予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支持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城府办发〔2024〕91号)
28.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和工业互联网建设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按照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 1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支持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5G+工业互联网”集成创新应用项目,按照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 1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县级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支持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城府办发〔2024〕91号)
29.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
支持内容:对成功“上云上平台”的企业, 按实际发生建设费用和云资源服务费给予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补助,上云当年兑现 50%,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兑现 30%和 20%。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支持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城府办发〔2024〕91号)
30.支持专利培育
支持内容:支持开展专利前期培育,成功培育 1 个实用新型专利补助0.2万元,获得授权1个发明专利补助2万元。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品牌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城府办发〔2024〕11号)《城口县支持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城府办发〔2024〕91号)
31.支持科技人才引育
支持内容:对引进科技人才到县内工作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项目扶持、职称晋升、培养使用、子女入学和就医体检等政策;对引进的从事科研或企业高管的正高职称、博士(含博士后)以及年薪超过30万元,工资和社保关系在城口发放和缴纳的科技人才,按照其前三年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县本级部分)给予等额奖励;支持实施县级科技特派员制度。选派县级科技特派员到县内企业开展帮扶,按照年度考核等次,每人每年合规报销不超过 0.5 万元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支持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城府办发〔2024〕11号)
32.支持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内容:对企业开展科技成果 转化成功,达到科技成果转化标准,按照成果转化交易平台交易 额度的 20%实施事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
政策来源:《城口县支持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城府办发〔2024〕11号)
五、培育“四上”企业
33.升规升限企业奖励
支持内容:符合“四上”企业条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统计范围,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自主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给予新增升规升限企业一定奖励,原企业丧失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以及资质以上资格而重新获得的,不再享受奖励。
(1)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其中升规当年补助5万元,第2年和第3年作为稳定期,分别奖励7万元和8万元。
(2)对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其中,升限当年补助4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作为稳定期,分别奖励5万元和6万元。对新增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给予5万元补助,其中,升限当年补助1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作为稳定期,分别补助2万元。
(3)对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其中,升规当年补助4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作为稳定期,分别奖励5万元和6万元。商贸服务型企业成功升限且连续保持的,给予3年的资金扶持。对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其中,升限当年补助4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作为稳定期,分别奖励5万元和6万元。对新增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其中,升限当年补助1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作为稳定期,分别补助2万元。
(4)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县内外注册的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城口县建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城府办发〔2020〕158号)执行。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委、县经济信息委、县住房城乡建委
政策来源: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四上”企业主体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通知(城府办发〔2023〕21)号)
六、文旅康养
34.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创建
支持内容:新评为国家级、市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业主单位 500万元、300万元奖励;新评为国家 5A级、4A级、 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业主单位 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市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企业奖励 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企业奖励 15万元;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奖励 30万元;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奖励 10万元;入选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奖励 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 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 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委、县市场监管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品牌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城府办发〔2024〕11号)
七、人才政策
35.人才周转房保障
支持内容:在我县工作的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与其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县城城区(葛城、复兴街道行政区域内)均无住房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周转房;符合入住县人才公寓以外的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团队均由主管部门初审认定,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经济信息委、县住房城乡建委
政策来源:《城口县人才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城委人才办〔2019〕3 号)
(一)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分为国家最高科技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种奖励。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等6种奖励。
(二)研发准备金制度。研发准备金是企业为保障研发项目的资金需要,在开展研发活动前或研发过程中提前储备的专门用于研发项目、单独核算的资金。研发准备金制度是一种管理措施,旨在规范企业研发准备金的计提、分配、实用、管理、核算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三)揭榜挂帅。也被称为“科技悬赏制”,由县经济信息委(科技局)组织面向全社会开放征集科技创新成果,通过将需要的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公开张榜,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均可以作为揭榜方参与揭榜。强调英雄不论出处,谁有本事谁揭榜。
(四)R&D投入。R&D指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投入,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答: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使用范围:
服务券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服务,产品检测,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县级项目申报认定,科技型企业入库、星创天地、专家大院等市级项目申报认定以及高企入库、高企复审、新型研发机构等国家级项目申报认定。具体范围和兑付条件可参阅《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城府办发〔2022〕46号)文件中的附件1“城口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兑付条件及限额”。
使用和兑现的时效性要求:
服务券有效期为1年,企业已领取服务券但未在有效期内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则服务券作废。若服务券作废总额超过当年领券总额50%,则该企业下一年度不能领取服务券。一年有效期结束后,服务券未使用部分额度,直接作废。
科技型企业申领服务券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无负面曝光严重影响营商环境情况;
(二)2019年1月1日至今无重大环境保护、安全性生产事故发生;
(三)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企业根据上年度实际产值,按照《科技创新服务券领取对照表》领取服务券,科技创新孵化载体不受下表服务券领取额度限制。
科技创新服务券领取对照表
序号 |
企业年产值A(万元) |
科技创新服务券 领取额度(万元) |
1 |
A<100 |
≤5 |
2 |
100≤A<500 |
≤10 |
3 |
A≥500 |
≤20 |
科技创新服务券是县经济信息委(科技局)利用县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用于资助科技型企业购买有利于创新发展相关服务的一种代金券。
服务券遵循“鼓励创新、注重绩效、坚守诚信、自愿领兑”的原则,以“后补助”方式兑现,引导和激励创新资源对接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答:高燕组团以新型绿色建材发展为重点,促进传统资源型产业转型升级,加强锰污染治理,对锰渣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引导现有硅锰合金企业抱团发展,利用现有生产设备,转型发展铁合金系列产品。推动传统建筑材料产业稳定发展,培育壮大新型绿色建筑材料产业,推动仓储物流中心建设,初步建成区域性仓储物流中心和商贸集散地。庙坝组团以市级中药材特色产业建设基地为契机,推进中药材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培育中药材产业增长点,提高中药材质量品质。强化中药材品牌培育,加大品牌营销和推介力度。巴山组团依托钡矿资源条件,打造中国西部重要的绿色钡新材料产业基地。利用“飞地经济”模式,合作共建钡化工产业园区,发展电子级钡盐,以钡粉、石油加重剂、高纯度氯化钡等产品为主线,实施钡粉初加工与精深加工结合。实现新材料产品升级,提升产品附加值。坪坝农副食品中小企业集聚区立足城口县农产品资源优势,打造坪坝富硒农副食品产业集群,壮大“大巴山硒谷”区域公用品牌,推动老腊肉全产业链发展,依托食用菌、中药材、动植物活体等产业基础,着力于菌类、中药材等科研,推动农副产品业与科研试验业相辅相成发展。
《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为便于全县工业企业广泛知晓《管理办法》内容,正确理解申报,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帮助全县工业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该办法已征求且吸纳有关单位的建议和意见,并经县政府审定。2022年6月8日,由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城口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城口县支行联合印发了《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城经信委发〔2022〕38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成立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法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县经济信息委(由县经济信息委代章),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风险补偿金来源和管理
1.风险补偿金来源:风险补偿资金池由企业提供的抵押物或担保和县财政注入补偿资金组成。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先行提供有效抵押物或担保,抵押比率按贷款额度确定。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余额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池的10倍。
2.风险补偿金管理:由绿源公司在指定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县财政局注入的资金,该账户性质为风险补偿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仅限于提供“流动性信用贷”业务的风险代偿;账户内资金的提取和支用须经领导小组审批。
3.风险补偿金代偿: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按6:4承担流动性信用贷损失。当企业逾期流动性信用贷款时,由经办银行按规定进行债务追偿,经法院执行程序终结后,企业确因无偿还能力造成的贷款损失,15个工作日内由经办银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代偿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绿源公司按照6:4风险比例,将政府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继续做好贷款追偿和不良资产处置,并对贷款清收及处置资产收回的资金进行据实清算,按风险补偿资金分担比例退还县财政局指定账户。
4.风险补偿资金退出:企业单笔贷款到期后,不再需要贷款的,在归还贷款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绿源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收回经办银行专户中对应金额的风险补偿资金。
5.风险补偿资金发生风险:当合作银行承贷的“流动性信用贷”不良贷款率达到3%时,暂停与该银行新增信用贷的合作,待风险解除后,再开展新增信用贷工作。当风险补偿金使用达到2000万元时,停止所有银行新增信用贷的合作,并逐步退出所有银行的信用贷增信。
6.信用贷合作终止:绿源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结算,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绿源公司2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一次性退回县财政局。
(三)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1.贷款条件。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信用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工业企业,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无涉黑涉恶、参与高利贷、偷逃税、失信等不良记录或违法行为。
2.贷款额度。单户企业“流动性信用贷”额度原则上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不提供有效担保。100万元≤贷款金额<500万元,企业应提供贷款额度20%的有效担保。500万元≤贷款金额<1000万元,企业应提供贷款额度30%的有效担保。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企业应提供贷款额度30%的有效担保。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按时偿还后可续贷,续贷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有续贷需求的企业,需在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县经济信息委书面申请,由企业提出是否续贷的申请,连同经办银行的续贷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续贷、续贷方式、续贷金额、续贷期限、需要部门配合出具的资料清单等)送行业主管部门。
4.贷款利率。根据贷款企业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上浮不超过30%。
5.还款方式。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三、贷后管理
合作的放款银行按其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跟踪和检查。每季度末由放款银行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绿源公司配合,就获贷企业的流动性信用贷贷款用途、企业经营情况、税收情况、市场发展方向、贷款规模控制等进行全面反映,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发现紧急异常情况,各银行及配合单位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