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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229711623327X/2024-00048
  • [ 发文字号 ] 城府令〔2024〕1号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 成文日期 ] 2024-07-25
  • [ 发布日期 ] 2024-07-25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 日期: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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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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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县长:董奕锋

2024725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形势,现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1010日。

二、禁火区域

县所有林区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祭祀用火

(三)严禁吸烟、野炊烧烤、打火把、烧蜂窝、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

(四)严禁烧荒、烧桔、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

(五)严禁未经许可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

)严禁其他易发森林火灾的行为活动。

四、进入禁火区域人员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五、各乡镇(街道)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加大巡护力度,严格用火管控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开展扑救工作。

六、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负有经营(管护)范围内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坚决消除。

七、违反本禁火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一旦发现森林火情或违规用火行为立即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九、报警电话:023-59223366023-59222355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247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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