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11500229711623327X/2023-00027 [ 发文字号 ]城府告〔2023〕3号 [ 发布机构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4-04 [ 发布日期 ]2023-04-06 [ 体裁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有效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城府告20233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管理

为加强城口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倡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城区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口县城区(东至碧桂园小区木碗厂,南至复兴小学和银子岩隧道,西至四塘坝大桥,北至环山步道)划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划分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二、养犬人应定期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三、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及时发放养犬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束犬链(绳),攻击性犬、烈性犬出户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

五、重点管理区内,携犬人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六、重点管理区内,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

七、违反犬只免疫、登记管理规定的,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违反携犬出户相应管理规定的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八、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广大市民自觉依法文明养犬,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61《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后,有关执法管理措施按照《条例》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234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