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特殊医疗救助资助范围包括哪些?
- 日期: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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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特殊医疗救助资助范围包括哪些?
一、救助对象
对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 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内因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经现有政策报销后, 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达到当年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及以上,影响基本生活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开展特殊救助。
二、救助标准
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民 政相关救助、渝快保、各类商业保险、社会捐赠等各项措施报销 或救助后,对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分段进行救助,个人支付医疗费 用 5 万元(含)以内按 55%救助,5 万元至 10 万元(含)按 60% 救助,10 万元以上按 65%救助。原则上单次享受救助总额不超过 8.5 万元,自然年度内产生的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享受救助总额不超 过 8.5 万元。确有特殊情况,县农业农村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另行商议。
三、救助方法
(一)救助事项
1.时间节点:自申请救助之日起向前追溯一年,期间因大病 产生的经各项措施报销或救助后的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予以救助。
2.数据来源:一是重庆市医疗保险系统医药费用结算数据; 二是申请对象提供的自付医疗费用票据或其他有效凭据;三是县 民政局各类救助数据;四是商业保险赔付数据。
(二)救助程序
第一步农户申请。由监测对象向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步入户核查。村社干部、驻村工作队组织开展入户核实, 核对申请对象提供的自付医疗费用依据(包括票据或辖区医保系 统就医信息),核定自付医疗费用情况、核定相关救助情况。
第三步乡镇(街道)审核。由乡镇(街道)组织乡村振兴办、 民政办、社保所等相关人员进行审核,提交党委会研究。经乡镇 (街道)党(工)委会通过后的救助对象,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委。
第四步县级审定。对乡镇(街道)报送的救助对象名单及相 关资料,由县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审定后将救助对象 名单进行村级公示(公示期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委将救助资金直补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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