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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城口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11-29

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及《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等有关规定,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城口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14日前通过以下任一途径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 673316723@qq.com            

2、联系电话:023-59267118              

3、通讯地址: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47号附6号禹田花园2号楼215室              

附件1:《城口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城口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               说明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城口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落地实施质量强市、质量强县建设方案,进一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推行卓越绩效管理,不断完善创新质量管理制度措施,大力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加快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的知名品牌,提升重点产业和质量竞争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及《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设立的城口县县长质量管理奖、城口县县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以下分别简称县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提名奖),是县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荣誉,主要表彰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推动质量创新,加强品牌建设,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选的主办单位为城口县人民政府,周期为3年,表彰名额为县长质量奖不超过2个、县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3个。参评企业未达到评选要求的,县长质量奖空缺,县长质量奖提名奖在未获得县长质量奖的入围企业或组织内择优产生。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定原则。

(一)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的原则;

(三)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按照质量效益优先,适当考虑申报单位规模,扶优扶强的原则;

(四)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由专家进行客观评审,县政府审批。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选对象为在城口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服务企业、建筑企业或组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县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县长质量奖评选工作,审定并向县政府推荐拟奖励企业或组织名单。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县长质量奖评选活动的开展;

(二)负责起草、制定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评分指南以及评选工作相关规范;

(三)负责建立县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监督员的聘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视申请企业或组织性质以及规模成立县长质量奖评审组,组织现场评审。对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五)审查评审结果,向评选委员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选工作情况和拟奖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公示审定结果;

(六)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进行监督;

(七)处理县长质量奖评选过程中的投诉或举报;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完成评选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级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分别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县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获奖资格。

第九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担任评审员,评审组长原则上由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员担任,组成县长质量奖评审组,具体开展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县长质量奖评审员资格标准及工作守则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申报基本条件。 

企业或组织申报县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在城口县内登记注册或纳税并连续正常生产经营或运行3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行业、县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国际先进水平,企业或组织的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县同行业、同领域领先地位;

(四)企业年销售额、利税总额居县内同类产品的前列;

(五)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责任事故和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各级监督抽查工作中,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六)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严重违法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或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评选标准。

严格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或组织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结果等7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得分分值在县长质量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县长质量奖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自主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选、社会公示、评选委员会审议、县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10个环节。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初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员,根据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初评,形成初评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结合初评报告通过现场核实和评审,形成现场综合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综合评审报告,提出推荐获得县长质量奖或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交评选委员会审定,并经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后,形成拟表彰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在县级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获奖名单,若公示无异议,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县长质量奖及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由县政府县长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县政府分别对获得县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县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优先推荐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企业或组织申报中国质量奖和市长质量管理奖。县政府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当年内同时获得县长质量奖、市长质量管理奖、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按最高获奖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奖励资金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县产业发展基金、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中国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县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企业或组织。县政府各部门应为县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县内各商业银行应为县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或组织优先提供资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我县质量检测、计量检定、标准化等相关组织为县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提供快捷服务,免费提供技术标准查询。

第二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提名奖评定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拨付。县长质量奖评审全过程不得向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鼓励获奖企业或组织从自身实际出发,持续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实施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取得良好的经营绩效。

第二十五条 鼓励获奖企业或组织成为质量倡导者、引领者,不断研究和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积极向其他企业和组织交流质量策略和成功经验,带动全县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在获奖3年后,可再次自愿申报县长质量奖,并按本办法重新参加评选,如未获得县长质量奖,不再评县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广告等有关宣传资料上使用县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提名奖)标志,但不得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标注县长质量奖标志。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报请县政府审批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的;

(二)在各级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产品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和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或组织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或组织骗取奖励提供方便的,由县政府启动问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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