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口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5〕55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口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口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日
重庆市城口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2025年8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组织指挥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2.3 日常管理机构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3.3.2 预警信息发布
3.3.3 预警行动
3.3.4 预警调整及解除
3.4 信息报送
3.4.1 报送程序
3.4.2 报告内容
3.4.3 信息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4.2.2 处置措施
4.3 应急终止
4.3.1 响应终止条件
4.3.2 响应终止程序
5 后期工作
5.1 后期处理
5.2 事故调查
5.3 善后工作
5.4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应急技术保障
6.4 应急通信保障
6.5 应急资金保障
6.6 应急文件管理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9 附件
附件一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单位及工作组职责
附件二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附件三 辐射事故应急报告流程图
附件四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
附件五 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
附件六 城口县辐射事故应急报表
附件七 城口县核技术利用单位情况
附件八 城口县应急物资清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城口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能科学有序、准确高效应对,最大程度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城口县境内或可能涉及城口县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内坠落;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城口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1.4 应急原则
本预案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协调联动、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高效预警、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由于城口县毗邻四川省及陕西省,根据《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跨区县、跨省辐射事故,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决定是否提升应急响应级别,并由市指挥部组织应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污染后果;
(4)对我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表1.5-1 辐射事故分级的量化指标表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
气态放射性物质I-131当量 |
环境剂量率³0.1 mSv/h的面积,或b/g沉积水平³1000 Bq/cm2,或a沉积活度³100 Bq/cm2 |
水环境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地表、土壤污染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运输时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
特别 重大 |
³5.0E+15Bq |
³3 km2 |
³1.0E+13Bq |
³1.0E+14Bq |
³25000D2 |
重大 |
5.0E+15Bq> ³5.0E+14Bq |
3 km2> ³0.5km2 |
1.0E+13Bq> ³1.0E+12Bq |
1.0E+14Bq> ³1.0E+13Bq |
25000D2> ³2500D2 |
较大 |
5.0E+14Bq> ³5.0E+11Bq |
0.5km2> ³500 m2 |
1.0E+12Bq> ³1.0E+11Bq |
1.0E+13Bq> ³1.0E+12Bq |
2500D2> ³2.5D2 |
一般 |
<5.0E+11Bq |
<500 m2 |
<1.0E+11Bq |
<1.0E+12Bq |
<2.5D2 |
备注:D2值:源中某种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该源已经散漏,如果不加控制预计很可能引起有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的紧急情况。 |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应急处置工作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城口县政府及各相关单位在市级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应对。若较大、一般辐射事故涉及跨区县辐射事故时,可向上级申请提升应急响应级别,请市指挥部组织应对。
2.1 县组织指挥机构
城口县内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生态环境局的统筹协调下,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城口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由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指挥长。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以下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交通运输委、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和事故发生单位(如事故涉及其他部门,将视情况增加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舆情信息组、社会稳定组、善后工作组和事故调查组等工作组(有关工作组根据情况设立专家组),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各单位职责详见附件一。
2.2 现场指挥机构
城口县内发生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县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事故的先期处置,在上级(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后,城口县政府及各相关单位在市级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应对。
2.3 日常管理机构
城口县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设于生态环境局,负责城口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编制、修订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县辐射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县有关部门和辐射工作单位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准备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县辐射事故的应急宣传、培训和演习。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1)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加强对从事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等企事业单位的监管,预防辐射突发事故的发生:
①利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开展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和检查,严格涉辐射源项目环评审批,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辐射事故的发生,收集、分析、传送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建立并加强与毗邻区县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②加强放射源的现场检查、监管和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涉源单位做好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应急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收集和分析辐射工作单位的常规环境监测资料,查找和分析安全隐患,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收集和整理辐射事故典型案例,开展事故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③强化放射性废物和高危险放射源的监管和监测。加强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的管理,确保区域环境安全;加强放射源的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盜、失控等事故隐患;对I类和Ⅱ类放射源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加强对高活度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④建立应急值班制度,确保快速响应和信息畅通。
(2)县生态环境局加强从事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等企事业单位强化自我环境安全防范意识,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从事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加强放射源在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局。
3.2 监测
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加强辐射监管及监测人员业务能力培训,队伍建设和能力素质与监管任务相匹配,加强辐射环境质量、重点辐射源单位的日常监测,收集、分析、传送辐射事故信息,各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辐射事故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一般预警(Ⅳ级、蓝色):存在辐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
较大预警(Ⅲ级、黄色):情况紧急,可能造成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较多人员损伤的。
重大预警(Ⅱ级、橙色):情况比较紧急,可能造成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人员伤亡或更多人员损伤的。
特别重大预警(Ⅰ级、红色):情况危急,可能造成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或更多人员伤亡的。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发布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2)发布建议。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分局视情况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3)应急准备。生态环境局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4)舆论引导。县政府办公室配合县委宣传部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4 信息报送
3.4.1 报送程序
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政府、生态环境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如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应同 时报县公安局,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情况,应该报告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及县生态环境局,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报告。
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对其进行信息核实和甄别,确认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初判为辐射事故的,迅速向县政府报告并建议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初判为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立即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
3.4.2 报告内容
综合协调组与事故调查组编制应急处置快报,及时报送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详见附件六。
初报:信息来源;事发企事业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续报:对初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并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终报: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3 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向县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通报,若涉及临县需通报涉及区县政府部门和城口县政府,若涉及跨省需通报市局及临县政府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辐射事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Ⅱ级(重大辐射事故)、Ⅲ级(较大辐射事故)和Ⅳ级(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1)Ⅰ级和Ⅱ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应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配合、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Ⅲ级和Ⅳ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或一般辐射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必要时向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级有关部门申请技术支援协助处置。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重大会议、活动期间,敏感时期和敏感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时、发生跨区县、跨省辐射事故等,由市政府决定是否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城口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局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已经开展的先期处置进行指挥、协调。
如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则应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保护好现场,建议县政府控制或切断辐射事故及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全力控制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如放射性同位素失控、放射性物质泄漏,则应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全力控制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件的发生。如射线装置失控,则应马上切断电源。对可能受放射性损害的人员,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4.2.2 处置措施
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①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②应急监测:应急监测组在发生辐射事故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事故责任单位划定安全区域,制定监测方案,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③人员搜救:医学救援组配合搜救队伍,搜救遇险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④隔离疏散:应急保障组根据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⑤医学救援。医疗救援组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根 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⑥危害控制。由污染处置组调集人员、设备,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⑦舆论引导。由舆情信息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做好政策解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⑧维护稳定。由社会稳定组组织人员封锁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预防并妥善处置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应急终止
4.3.1 响应终止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县辐射应急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3.2 响应终止程序
(1)当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按市级层面辐射应急预案相关要求执行。
(2)当较大、一般辐射事故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县政府或授权部门发布命令,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开展或配合做好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工作
5.1 后期处理
应急终止后,县应急指挥部执行下列行动:
(1)组织专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和建议。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邀请外部监测单位有计划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3)吸取实践经验,修改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实施程序。
5.2 事故调查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调查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实施,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主要调查辐射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失及事故的处理情况,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县政府批复结案。必要时,可由上级部门指定部门组织调查。
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地点及简要经过;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3)事故调查经过;
(4)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6)事故性质;
(7)事故责任者责任、认定依据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事故的主要教训、工作措施建议;
(9)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10)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调查由市级以上辐射应急机构组织实施,县指挥部协助调查。
5.3 善后工作
由生态环境局牵头,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对死亡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并按规定给予抚恤。
5.4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综合协调组组织各应急工作组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向县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县政府配合市级指挥机构向市政府提交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县生态环保局、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日常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依托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的辐射事故专家库(详见附件五),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6.2 物资装备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督促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放射性物品运输,铀(钍)矿开发利用等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县生态环境局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环保应急物资库建设,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应急物资。
县生态环境局配备参加应急处置的单位应配备的应急设施、设备(见附件八),同时尽快完善基本辐射防护物资配备。
6.3 应急技术保障
县政府、县生态环境局大力推进先进技术、装备的配备,加强全县辐射风险监测技术、监测设备的储备,不断提高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的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适时更新专家库和应急队伍人员并建立联系沟通机制。
6.4 应急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与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建立城口县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通讯录,各应急成员要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综合协调组要做好应急信息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保障工作,保证突发环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6.5 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将辐射环境应急经费纳入常年经费预算,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处置资金,确保应急处置所需资金需要。
6.6 应急文件管理
城口县辐射应急组织体系各相部门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辐射事故与响应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响应期间文件的分类、保存、归档、更新和管理。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政府、县生态环保局、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增强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县政府、县生态环境部门、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习,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习,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县政府、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和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城口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7)同时废止。
9 附件
附件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单位及工作组职责
附件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附件三:辐射事故应急报告流程图
附件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
附件五: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电话及专家电话
附件六:城口县辐射事故应急报表
附件七:城口县核技术利用单位情况
附件八:城口县应急物资清单
附件一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单位及工作组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由城口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长,由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指挥长,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为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向城口县政府及市级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执行县政府的指示和命令,收集掌握涉及事故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二、指挥部各成员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交通运输委、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及事发乡镇(街道)和事发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公室:在辐射事故应急中,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联动应急、环保、卫健等部门及专家,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执行"双线报告"制度,规范信息收集、研判和分级报送(初报、续报、终报;保障运转,做好会务、文书和后勤支持;配合发布权威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县委宣传部:做好应急状态下舆情监控与应对,及时报送重要信息;配合指导各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协助现场各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就丢失和被盗放射源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发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配合舆情引导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参与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舆情引导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调集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技术指导和援助请求;指导事故责任单位实施因辐射事故导致生态破坏的修复工程;负责县内辐射事故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开展事故处置及事故原因调查、舆情引导;协助公安局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救治;负责受照人员剂量重建、体表监测和去污工作由上级部门指定机构承担,负责受照射人员检测与干预,居民远期健康效应评估和医学随访;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舆情引导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应对区级辐射事故工作所需经费。
县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委:负责参与、协调涉及交通运输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负责辐射事故抢险救援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配合开展交通管制工作等。
县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分队参与应急救援;在事故救援专家指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被困人员进行救助。
(3)事故发生乡镇(街道)及单位职责
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县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人员疏散,配合开展人员救治等工作;组织实施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等工作;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提供事故风险评估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附件四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
表1 城口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
事故级别 |
响应级别 |
县指挥部 | |||||||||
指挥长、副指挥长 |
综合协调组 |
应急监测组 |
污染处置组 |
医学救援组 |
应急保障组 |
舆情信息组 |
社会稳定组 |
善后工作组 |
事故调查组 | ||
特别重大事故 |
I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大事故 |
II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较大事故 |
Ⅲ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事故 |
Ⅳ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跨区县、跨省事故 |
II级及Ⅲ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跨区县、跨省事故 |
Ⅳ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表示不启动,○表示待命(不到岗,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承担一定应急职责,做好启动准备),√表示启动(到达责任岗位开展工作)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时,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先期处置,并在市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应对工作。
附件五 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
表1 城口县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职务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指挥长 |
县政府副县长 |
59505900 |
副指挥长 |
县公安局局长 |
59223833 |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
59220061 | |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
59227855 | |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
59223773 |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
59225128 | |
成员 |
县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 |
59222334 |
县财政局有关负责人 |
59222522 | |
县医保局有关负责人 |
59229980 | |
县交通运输委有关负责人 |
59222464 | |
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
59213119 | |
备注:根据辐射事故发生情况,增加事发乡镇(街道)负责人为副指挥长,事发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单位。 |
附件六 城口县辐射事故应急报表
城口县辐射事故应急初报表
辐射事故单位 |
通告编号: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事故名称 |
|||
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出事地点(省/区) |
|||
事故种类 |
|||
事故原因 |
|||
人员情况 |
|||
屏蔽完整性受损概况 |
|||
放射性泄漏情况 |
|||
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
|||
初步判断的应急级别 |
|||
报告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审核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批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城口县辐射事故应急续报表
辐射事故单位 |
通告编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
事故名称 |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接到报告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通告发出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进入应急状态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应急状态等级: |
事故发展概况:
事故起因:
已采取的和需要立即采取的应急措施:
| ||
报告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审核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批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城口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结果报告表
辐射事故单位 |
通告编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
事故名称 |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通告发出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报告发出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进入应急状态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应急状态等级: | |
1、事故概况:
2、事故经过:
3、事故处理:
4、事故原因:
5、事故后果:
6、经验教训: | |||
报告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审核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批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附件七 城口县核技术利用单位情况
一、城口县核技术利用企业事业单位情况
城口县核技术应用单位总量为 32家,射线装置共计54台,其中Ⅱ类射线装置1台,Ⅲ类射线装置53台;城口县人民医院涉及使用Ⅱ类和Ⅲ类射线装置;剩余31家单位仅涉及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城口县无涉密单位,无单位使用放射源。
表1 城口县核技术利用单位汇总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许可证号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射线装置活动种类和范围 |
Ⅲ类射线装置台数 |
Ⅱ类射线装置台数 |
1 |
城口县厚坪乡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18] |
冉兵15923452935 |
Ⅲ类,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型号:6600型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DR)机 |
1台 |
/ |
2 |
城口县坪坝中心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03] |
张奎023-59283009 |
Ⅲ类,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型号:新东方(New oriental)1000NC型号 |
1台 |
/ |
3 |
城口县岚天乡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06] |
张维广13896939997 |
Ⅲ类,装置名称:医用诊断X射线机(DR),型号:6600型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DR机) |
1台 |
/ |
4 |
城口县高观中心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13] |
吴怀志13668407898 |
Ⅲ类,医用X线射线机,型号:200 |
1台 |
/ |
5 |
城口县北屏乡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30] |
罗昆18996520930 |
Ⅲ类,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型号6600型 |
2台 |
/ |
Ⅲ类,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型号6600型 | ||||||
6 |
城口县妇幼保健 |
渝环辐证[34011] |
袁开健18996613630 |
Ⅲ类射线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UCT528 |
5台 |
/ |
Ⅲ类医用X线射线机,型号PLX8500C | ||||||
Ⅲ类乳腺钼靶机,型号Mega600A | ||||||
Ⅲ类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S-X10010DPlus | ||||||
Ⅲ类牙科X射线机,型号RAY98(M) | ||||||
7 |
城口县李成全口腔诊所 |
渝环辐证[34038 |
李沁芯15123123690 |
Ⅲ类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RCT700-SC |
1台 |
/ |
8 |
城口县人民医院 |
渝环辐证[00667] |
汪静19942208870 |
Ⅲ类,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口腔CBCT),型号Planmeca ProMax3D |
7台 |
1台 |
Ⅱ类,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DSA),型号TriniasC12 | ||||||
Ⅲ类,医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CT机)型号:NeuVizibplatinum | ||||||
Ⅲ类,移动式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移动DR),型号uCT 780 | ||||||
Ⅲ类,移动式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移动DR),uDR 370i | ||||||
Ⅲ类,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DR机)uDR 588i | ||||||
Ⅲ类,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DR机)uDR 780i | ||||||
Ⅲ类,移动式C型臂X射线机(移动C型臂)GRZD2100 | ||||||
9 |
城口县蓼子乡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28] |
杨明13896961532 |
Ⅲ类,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DR机,型号PLX8500C-202 |
1台 |
/ |
10 |
城口县巴山中心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27] |
潘登15826308852 |
Ⅲ类,医用X射线机,500mAX线机 |
1台 |
/ |
11 |
城口县治平乡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37] |
陈方文19923245345 |
Ⅲ类,数字X射线摄影(DR),6600 |
1台 |
/ |
12 |
城口县鸡鸣乡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36] |
王思月15736428503 |
Ⅲ类,x射线管组织,Super—14, |
1台 |
/ |
13 |
城口县渝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渝环辐证[34026] |
杨永健17058077666 |
Ⅲ类,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insitum32 |
1台 |
/ |
14 |
城口县修齐中心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04] |
庞文志13896318608 |
Ⅲ类,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S-6000 |
1台 |
/ |
15 |
城口县东安镇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19] |
胡小雨19923066004 |
Ⅲ类,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DR,DP528-B |
1台 |
/ |
16 |
重庆市城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渝环辐证[34009] |
叶青平023-59222756 |
Ⅲ类,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CR,型号:X线机DigiEye280 |
1台 |
/ |
17 |
城口县葛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渝环辐证[34002] |
罗昆18996520930 |
Ⅲ类,CT,型号RevolutionACTs |
3台 |
/ |
Ⅲ类,DR,型号6600 | ||||||
Ⅲ类,数字化高频移动式摄影X射线机,型号PLX5100 | ||||||
18 |
城口县高燕镇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24] |
冉跃17323653993 |
Ⅲ类,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型号:晶睿DR2600F |
1台 |
/ |
19 |
城口县河鱼乡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35 |
廖相才18723332172 |
Ⅲ类,DR,型号:E7242X |
1台 |
/ |
20 |
重庆市城口县众合口腔诊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口腔诊所) |
渝环辐证[34034 |
吴建松13372636999 |
Ⅲ类,牙科X射线机,型号YOU(M) |
2台 |
/ |
Ⅲ类,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牙科CT),型号:SS-X9010DPro-3DE | ||||||
21 |
重庆市城口县明通中心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07] |
曾林刚023-59290026 |
Ⅲ类,医用X射线装置,型号RayNovaDRsg2 |
2台 |
/ |
Ⅲ类,医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型号TSX-031A | ||||||
22 |
城口县庙坝中心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29] |
曾传召18996610657 |
Ⅲ类,DR,型号6600型 |
1台 |
/ |
23 |
城口县双河乡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16] |
张应飞023-59295677 |
Ⅲ类,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晶睿DR2600F,型号:晶睿DR2600F |
1台 |
/ |
24 |
城口县左岚乡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08] |
陈欣13452673364 |
Ⅲ类,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型号6600 |
1台 |
/ |
25 |
城口县周溪乡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31] |
袁嘉浩17702353577 |
Ⅲ类,医用X射线装置,型号:蓝韵6600 |
1台 |
/ |
26 |
城口县明中乡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33] |
周清洪13628207617 |
Ⅲ类,数字化X射线摄影机(DR),型号:6600型 |
1台 |
/ |
27 |
重庆易和医院 |
渝环辐证[34022] |
袁飞17318281005 |
Ⅲ类,口腔(牙科)医用X射线诊断机,型号:SS-X9010DPro-3DE |
4台 |
/ |
Ⅲ类,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RevolutionACTS | ||||||
Ⅲ类,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DR,型号:PLX8500C | ||||||
高频移动式手术手术X射线机,型号:PLX112B | ||||||
28 |
重庆康之舟医院 |
渝环辐证[34025] |
李琴18223501797 |
Ⅲ类,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NEUVIZACE |
3台 |
/ |
Ⅲ类,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口腔CT),型号;451p | ||||||
Ⅲ类,医用诊断X射线(DR),型号:PD520-B | ||||||
29 |
城口县中医院 |
渝环辐证[34010] |
童欣18883546127 |
Ⅲ类,医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CT,型号:Emotion16 |
2台 |
/ |
Ⅲ类,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DR,型号:PLX8500C PLX8500D | ||||||
30 |
城口县龙田乡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32] |
罗祖芳13594473658 |
Ⅲ类,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型号6600 |
1台 |
/ |
31 |
重庆市城口县高楠乡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20] |
吴显成15023483554 |
Ⅲ类,医用x线射线机(DR),型号:6600型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DR) |
1台 |
/ |
32 |
重庆市城口县咸宜卫生院 |
渝环辐证[34005] |
黄毅023-59500995 |
Ⅲ类,摄影X射线机,型号:摄影X射线机 |
1台 |
/ |
二、城口县核技术应用单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级别预测
城口县涉及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仅有1家(城口县人民医院),涉及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共有32家(包括县人民医院)。
Ⅱ类和Ⅲ类射线装置:城口县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主要设备为医用CT机、DR机、牙科机、C臂机、普通医用X 射线诊断装置等,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主要设备为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DSA),X 射线能量低,当出现射线装置误照射,可能会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造成一般辐射事故。
城口县使用Ⅱ及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见表3。
表3 城口县核技术应用单位可能出现辐射事故级别
序号 |
单位名称 |
装置名称 |
装置类别 |
数量 |
装置用途 |
辐射事故 |
事故级别 |
响应等级 |
先期处置措施 |
1 |
城口县人民医院 |
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DSA |
Ⅱ类 |
1 |
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 |
DSA射线装置失控或者误照射,导致超剂量照射,造成辐射事故。 |
一般辐射事故 |
Ⅳ级 |
如射线装置失控控或者误照射,则应马上切断电源,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对可能受到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 |
医用CT机、DR机、牙科机、C臂机、普通医用X 射线诊断装置 |
Ⅲ类 |
7 |
医用X射线诊断装置 |
医用X 射线装置失控或者误照射,导致超剂量照射,造成辐射事故。 |
一般辐射事故 |
Ⅳ级 | |||
2 |
其他31家单位 |
医用CT机、DR机、牙科机、C臂机、普通医用X 射线诊断装置 |
Ⅲ类 |
45 |
医用X射线诊断装置 |
医用X 射线装置失控或者误照射,导致超剂量照射,造成辐射事故。 |
一般辐射事故 |
Ⅳ级 |
如射线装置失控控或者误照射,则应马上切断电源,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对可能受到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 |
三、辖区外单位在辖区内开展核技术应用工作辐射事故分析
(1)放射源运输
城口县外单位放射源运输路线经过县内,涉及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均有可能,如果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
(2)移动式X射线探伤机
移动式X射线探伤机为Ⅱ类射线装置,最大管电压350kV,管电流5mA,照射量率最大为4R/mA·min,人员误入所受最大剂量一般不会超过1Gy,不会导致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但会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可能导致一般辐射事故。
(3)移动式伽马探伤机
持移动式伽马探伤单位在城口县境内开展探伤工作,伽马探伤机内放射源为Ⅱ类,主要为 Ir-192、Co-60 源,如果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
(4)放射源测井
放射源测井一般使用Ⅳ、Ⅴ类源,如果在城口县内放射源丢失、被盗,导致一般辐射事故。
(5)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
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利用131Ba、133Sn、113In 放射性核素作为同位素示踪剂,进行油气井吸水剖面测井,使用核素活度低,多数用131Ba,且吸附在固体微球上(131Ba-GDP微球)进行示踪,对环境污染较小,如果放射性核素失控可能导致一般辐射事故。
附件八 城口县应急物资清单
表1 城口县应急物资清单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型号 |
台/套数 |
存放地点 |
1 |
电离辐射监测设备 |
victoreen |
1 |
执法支队 |
2 |
电磁辐射监测设备 |
narda |
1 |
执法支队 |
建议后期增配个人剂量报警仪、应急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护面罩、防护口罩等)及防辐射药物等应急物资装备。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城口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讯地址: 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北门口1号
联系电话:12345(便民服务热线一号通) 023-59212345(网站技术维护)
网站标识码 5002290001 ICP备案号:渝ICP备05001204号 渝公网安备 50022902500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