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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29711623327X/2025-00032 [ 发文字号 ]城府办发〔2025〕46号 [ 发布机构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5-06-30 [ 发布日期 ]2025-07-01 [ 体裁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有效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54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28号)要求,结合乡镇(街道)的治理需求和承接能力,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现将《城口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下面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单》中的赋权行政执法事项共59项,其中各乡人民政府承接赋权事项56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赋权事项59项。相较于《城口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赋权事项新增31项,收回4项(1.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2.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4.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二、关于《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简称《条例》)的适用范围问题。根据《条例》第二条“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第八十二条“建制镇、风景名胜区和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之规。鉴于各乡人民政府在基层管理中亟需城市管理领域的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涉及《条例》的14项赋权事项赋予所有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同时也赋予11个乡人民政府行使。

三、《清单》于202571正式行使。各乡镇(街道)对已不再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于202571日起交回县级执法部门依法行使202571日前已立案未办结的案件,仍由承办的乡镇(街道)继续办结。

《城口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自202571日起废止。

附件:《城口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3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城口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4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6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7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8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9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10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11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12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13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14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5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6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17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18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19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20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21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22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3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24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25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26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27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赋权事项名称

原行使部门

赋权范围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承接单位

1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划入事项)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划入事项)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4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划入事项)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5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划入事项)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6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7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8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9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1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2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除外)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三款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3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4

对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5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6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7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8

对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9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0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1

对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未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的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2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3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放牧、种植、从事集市贸易的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4

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1年施行)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四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5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县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6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7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8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9

对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第四十八条;《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0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行处罚

县消防救援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局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局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县消防救援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3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4

对从事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5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县交通运输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6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县交通运输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7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8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9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的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事项名称

委托单位

受委托乡镇(街道)

委托权限

执法依据

委托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处罚

县应急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处罚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设置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县应急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设置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应急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3.《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

对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县应急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县应急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7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8

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超过额定乘员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9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0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1

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2

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3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4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5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6

在乡道和村道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乡道和村道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7

驾驶低速电动车违规载人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低速电动车违规载人的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8

驾驶低速电动车货厢载人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低速电动车货厢载人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9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0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1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2

拖拉机载人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拖拉机载人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3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4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5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6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7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8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9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30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31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32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33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34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35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36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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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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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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