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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29711623327X/2023-00097 [ 发文字号 ]城府办发〔2023〕116号 [ 发布机构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司法 [ 成文日期 ]2023-11-28 [ 发布日期 ]2023-11-30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有效性 ]有效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311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城口县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8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要求,稳妥有序推进全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新格局。

2023年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上线使用,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到2025年年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大幅提升。2027年年底,乡镇(街道)“多跨协同、整体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执法事项

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进一步明晰执法权限。全面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以乡镇(街道)名义执法;科学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执法事项,赋权行政执法事项以乡镇(街道)名义执法;梳理公布依法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执法事项,委托行政执法事项以委托机关名义执法。

乡镇(街道)承接赋权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县司法行政部门统筹组织梳理并动态调整乡镇(街道)的法定执法事项和委托执法事项,报县政府审定后形成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县司法行政部门每年牵头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二)统筹执法力量

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乡镇(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探索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专业行政执法部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县属乡用共管”,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

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管理,推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下沉到网格,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三)创新制度机制

以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

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常态化指导,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四)强化数智引领

及时上线使用“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全口径、全要素汇集乡镇(街道)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

创新智慧执法监管方式,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挖掘数据价值,动态评估行政执法效能。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方式,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企业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加强协调监督

县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乡镇(街道)要明确专门力量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县级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与县级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县司法行政部门协调不成的,由县政府决定。

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单位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等方式,强化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三、实施步骤

(一)先行试点阶段(20231031日—1231日)

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复兴街道办事处、北屏乡人民政府为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试点单位。公布复兴街道办事处、北屏乡人民政府法定执法事项、赋权执法事项清单并报市政府备案。试点乡镇(街道)要迅速启动改革工作,明确责任领导、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要求,承接好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上线使用数字应用开始执法办案。要对试点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将工作经验及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县司法行政部门。

(二)全面推广阶段(20231231日起)

梳理形成全县所有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法定+赋权+委托),于1130日统一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于1231日统一实施,在全县所有乡镇(街道)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乡镇(街道)要落实改革工作要求,明确责任领导、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按照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亮点,梳理发现主要问题和典型案例,汇总有关工作建议,及时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

四、组织保障

(一)压实工作责任

成立我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乡镇(街道)和县级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加强业务指导,常态化、实战化培训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主动帮助乡镇(街道)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县机构编制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工作保障

乡镇(街道)要将精干力量充实到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严格管控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工作,不得随意抽调、借调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保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倾斜。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乡镇(街道)执法队伍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将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严格督查指导

县委依法治县办要适时开展实地督察,对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方式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迟缓、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甚至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并纳入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考核。

(四)做好总结提升

鼓励探索创新,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做好总结提升,强化成果转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取得更大实效。


附件:1.城口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2.城口县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1

城口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年)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4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6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7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8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9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10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11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12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13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14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5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6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17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18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19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20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21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22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3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24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25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26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27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赋权事项名称

原行使部门

赋权范围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赋权乡镇(街道)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4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5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自选赋权事项(17项)

1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1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2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3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4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5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6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7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8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9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0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1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2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事项名称

委托单位

受委托乡镇(街道)

委托权限

执法依据

委托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处罚

县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处罚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设置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县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设置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3.《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店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以及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县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店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以及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

对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县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县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县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9

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0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1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2

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3

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4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5

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6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7

在乡道和村道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乡道和村道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8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19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且无法出示电子行驶证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且无法出示电子行驶证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0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 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 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1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2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 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3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4

拖拉机载人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拖拉机载人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5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6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7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8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29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30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31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32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33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34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35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36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37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38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39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40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附件2

城口县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任务清单

2023年)

序号

工作任务

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明晰执法事项

公布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乡镇(街道)的法定执法事项、赋权执法事项清单并报市政府备案,且于1031日统一实施。

县司法局

1031日前

2

形成所有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于11

30日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且于1231日统一实施。

县司法局

1231日前

3

坚持动态梳理和调整法定执法事项、委托执法事项,审乡镇(街道)承接赋权执法事项。

县司法局、各乡镇(街道)

持续推进

4

对试点乡镇(街道)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由县司法局报送市司法局。

县司法局、县级各赋权部门

1231日前


序号

工作任务

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5

统筹执法力量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专业执法统筹运行、乡镇(街道)管理为主的保障机制。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力社保局

1231日前

6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统筹指挥、调度运转方式。

县委组织部、各乡镇(街道)

1231日前

7

充实优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细化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规范标准。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县司法局、

各乡镇(街道)

1231日前

8

明确不得随意抽调、借调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刚性规定,保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

1231日前

9

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乡镇(街道)倾斜。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

1231日前

10

创新制度机制

在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乡镇(街道)落地应用1个以上综合查一次应用场景。

县级各部门、复兴街道、北屏乡

1115日前

11

探索执法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

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1231日前

12

加强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1231日前


序号

工作任务

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3

强化数智引领

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

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1231日前

14

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乡镇(街道)在1031日统一上线使用数字应用,开始执法办案。

复兴街道、北屏乡

1031日前

15

所有乡镇(街道)于1231日起统一上线使用数字应用,开始执法办案。

各乡镇(街道)

1231日前

16

加强协调监督

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复兴街道、北屏乡

1031日前

17

所有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各乡镇(街道)

1231日前

18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执法协助、职责争议协调等制度。

县司法局

1130日前

19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县司法局

1130日前


序号

工作任务

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20

有序落地实施

成立改革工作专班,明确牵头领导,召开改革部署会。

县司法局

1031日前

21

分批次组织乡镇(街道)以赋权事项、综合查一次应用场景等为主题进行案例教学、执法培训、模拟演练等3次以上(其中第一次不得晚于1031日)。

县司法局、县级各赋权部门、各乡镇(街道)

1231日前

22

强化经费保障,加大对乡镇(街道)执法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财政局

1231日前

23

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样板,选树1个以上先进典型;按要求以月报、年度总结等形式及时报告改革工作情况。

复兴街道、北屏乡

12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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