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MB1970703J/2021-00023 | [ 发文字号 ] | 渝卫发〔2020〕81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28 | [ 发布日期 ] | 2021-02-28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卫发〔2020〕81号
万州区、璧山区、永川区、巫山县卫生健康委,重医附属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院: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经自愿申报,将在璧山区、万州区、永川区、巫山县部分医疗机构试点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
现将《重庆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精神,实施《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18—2020年)》,保障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得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及时治疗。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市在璧山区、万州区、永川区、巫山县部分医疗机构利用双指标法试点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为保证筛查工作规范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广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适宜技术,尽早发现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及时诊断和治疗。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率达90%及以上;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初筛阳性患儿进行心脏超声检查率达100%。
二、筛查机构
璧山区人民医院、万州区妇幼保健院、永川区妇幼保健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永川区中医院、巫山县人民医院。
三、诊断机构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市妇幼保健院、璧山区人民医院、万州区妇幼保健院、永川区妇幼保健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永川区中医院、巫山县人民医院。
四、工作内容
(一)开展健康教育。通过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途径,由市级统一制作相关宣传资料,如宣传片、宣传画、宣传单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先天性心脏病的危害以及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的重要性,提高患儿家长对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断、治疗的知晓度和接受度。
(二)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断和治疗。采用听诊器和经皮脉搏血氧饱和度测定仪对出生后6-72小时的新生儿进行心脏杂音听诊和经皮脉搏血氧饱和度测定,对筛查阳性患儿进一步明确诊断,对确诊患儿进行治疗。
(三)开展质量控制与评估。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和效果评估,了解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开展情况,并对有关筛查和诊治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五、实施流程
(一)筛查。
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机构在获得监护人知情同意后(家长告知书见附件1、知情同意书见附件2),通过心脏听诊和经皮脉搏血氧饱和度测定。
1.正常新生儿:从出生后6-72小时到出院之前在助产机构完成筛查,阳性患儿应当在出生后7天内转诊至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治机构接受超声心动图诊断。
2.如因病情特殊需要转诊至NICU的新生儿:由助产机构通知NICU所在机构在出生后72小时内完成筛查,阳性患儿应当在出生后7天内完成超声心动图诊断。
3.操作步骤。
(1)清洁右手及任一足;
(2)安抚受检新生儿,使其处于安静状态;
(3)将经皮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固定于受检新生儿清洁后的右手手掌及足底部;
(4)将听诊器放置于受检新生儿胸壁;
(5)获取受检新生儿心脏杂音及经皮脉搏血氧饱和度数据。
4.筛查结果。
心脏杂音听诊和经皮血氧饱和度测定任何一项筛查阳性者,均为筛查结果阳性,标准如下:
(1)心脏杂音听诊:2级及以上杂音者;
(2)经皮血氧饱和度测定:
①右手和任一足经皮血氧饱和度低于90%者;
②右手或任一足经皮血氧饱和度为90~94%,或右手与任一足经皮血氧饱和度差异>3%者,于2~4小时内重复测定后,结果无变化者。
(二)诊断。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对筛查阳性患儿进行超声心动图诊断,出具《超声心动图诊断报告单》(见附件3)并解释诊断结果。诊断阳性者转诊至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治疗机构。
(三)治疗。对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的患儿由治疗机构进行全面评估,给予合理治疗或提出可行的指导建议。
(四)随访。筛查机构负责督促筛查阳性患儿转诊至诊断机构;治疗机构负责术后患儿和暂无手术指征患儿的随访。各试点医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随访工作要求和流程。
六、组织管理
(一)组织实施单位及职责
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试点机构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科学、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1.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协调财政部门为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经费支持。
2.各级工作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工作组织实施。市级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组织专家开展工作培训和督导。区县级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璧山区人民医院、万州区妇幼保健院、永川区妇幼保健院、巫山县人民医院,主要负责承担本地区工作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工作督导和培训;负责信息的收集与报送。
3.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机构:
(1)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的管理。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4)对进入筛查程序者,应当向其监护人出具筛查报告单并解释筛查结果,负责转诊及随访。
(5)进行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基本信息登记、上报。
负责做好筛查前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规范开展筛查工作;向监护人出具筛查结果并做好解释,对筛查阳性者负责转诊及随访;负责相关信息的报送。
4.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
(1)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工作的管理。
(2)建立各种诊断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3)接受转诊,负责对筛查阳性的新生儿进行超声心动图诊断,出具《超声心动图诊断报告单》,告知监护人并解释诊断结果。
(4)进行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信息登记、上报。
5.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治疗机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1)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治疗工作的管理。
(2)建立各种治疗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3)接受转诊,负责对筛查阳性的新生儿进行评估、治疗和随访。
(4)进行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治疗信息登记、上报。
(二)信息管理
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机构按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信息工作手册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各筛查机构应认真做好原始资料的保存和登记工作。各级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的信息管理工作。所有的筛查数据由筛查机构/诊断机构在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系统中进行登记,3天内输入电脑网络,由各级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管理办公室实时监控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的上报情况。对不符合数据录入要求的数据予以退回并重新填报;对数据录入不合格的相关人员进行网络填报方法与流程的再培训。
区县级工作管理办公室每年1月10日前向重庆市工作管理办公室提交前一年度工作进展报告。重庆市工作管理办公室每年1月20日前向国家级项目办提交前一年度工作进展报告。
七、监督与评估
试点工作实行逐级监督指导与评估,重庆市工作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对工作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阶段性评估。针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给予解决办法,保证工作实施效果。
评价指标包括:
(一)筛查率=实际筛查的新生儿人数/当年活产数×100;
(二)筛查阳性率=筛查阳性的新生儿人数/实际筛查的新生儿数×100%;
(三)转诊到位率=转诊到位新生儿数/阳性转诊数×100%;
(四)筛查阳性心脏超声检查率=心脏超声检查数/筛查阳性的新生儿数×100%;
(五)阳性确诊率=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的患儿数/筛查阳性的新生儿数×100%;
(六)先天性心脏病发病率=当年确诊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数/当年活产数×1000‰;
(七)死亡率=当年先天性心脏病死亡数/活产数×100%。
附件:1. 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家长告知书
2. 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3. 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试点工作技术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