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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涉农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11-23



《城口县涉农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申请融资贷款主体及资金使用方向

本办法所称涉农主体含涉农企业和个人种养殖大户。融资资金只能用于申贷涉农主体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与产业发展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转贷、放贷、置换原有贷款。

二、贷款条件

(一)经营场所及项目在城口县境内的涉农主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自愿向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贷款额度3%的企业增信保证金(简称“企业增信金”)并以企业增信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企业按时还款、无任何不良记录,企业缴纳的企业增信金可在企业正常结清贷款后并扣除代偿分摊金额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若企业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企业缴纳的企业增信金作为保证金扣缴。

(三)经营项目符合《中共城口县委农村工作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实施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城委农组〔20213号)中重点任务的“两种两养”主导产业及其他区域性特色产业。

(四)符合金融机构授信条件要求。

三、贷款额度

(一)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个。

(二)一般涉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个。

(三)个人种养大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个。

贷款金额30万元以下的,涉农主体可不提供有效担保;贷款金额30万元-100万元(不含)的,涉农主体应提供贷款额度30%的有效担保;贷款金额100万元-200万元(不含)的,涉农主体应提供贷款额度40%的有效担保;贷款金额200万元-500万元(不含)的,涉农主体应提供贷款额度50%的有效担保。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原则上到期按时偿还后可续贷。有续贷需求的,需在贷款到期前30日内由经办银行向县农业农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含涉农主体续贷申请、乡镇街道续贷意见、经办银行续贷意见)。

五、贷款利率

根据涉农主体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按照贷款当期人行发布的一年期LPR利率上浮不高于50BP的标准予以放贷。

六、申请流程

(一)有涉农融资增信贷需求的涉农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汇总申请向合作银行申报。银行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涉农主体完成尽职调查和贷前调查,并对涉农主体确定信用等级及贷款额度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涉农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委或县林业局出具《增信贷业务推荐函》。

(二)县农业农村委或林业局在收到“推荐函”经研究决定后3个工作日向合作银行出具《“增信贷”风险补偿备案函》。

(三)合作银行在收到《“增信贷”风险补偿备案函》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与发放。并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放款汇总情况及贷款合同报县农业农村委备案。

七、贷款涉农主体责任

贷款涉农主体未按申报的融资用途使用资金的,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收回融资资金且不得申请财政贷款贴息和担保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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