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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59293419E/2023-00001 [ 发文字号 ] 城发改委发〔2021〕251号
[ 主题分类 ] 收费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口县财政局 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城发改委发〔2021251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口县财政局

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新的征收标准经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153 次会议、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118 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根据《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批复》(城府〔2021〕102号)文件内容,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和征收范围

(一)Ⅰ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配套费调整为按建筑面积200元/m² 计征。

(二)Ⅱ档范围内配套费调整为按建筑面积 100 元/ m²计征。具体为:修齐镇、高观镇、明通镇、庙坝镇、坪坝镇、巴山镇、高燕镇、东安镇、咸宜镇、高楠镇、龙田乡、北屏乡、岚天乡、河鱼乡、厚坪乡、鸡鸣乡。

(三)Ⅲ档范围内配套费调整为按建筑面积 50 元/ m² 计征。具体为:治平乡、明中乡、蓼子乡、周溪乡、双河乡、沿河乡、左岚乡。

经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免收配套费。

二、监督及使用范围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主要用于城乡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等,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等。

三、征收管理

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1.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3.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4.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5.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1.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2.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 50%计缴;

3.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 50%计缴。

(三)除以上(一)、(二)条规定外,本县其他关于免缴、 减缴、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事项,必须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四)配套费申请部分缓缴的起点额为 500 万元。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在原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 原缴费标准自行失效。继续缴纳配套费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城府〔2007〕199号、城发改委文〔2010〕130号同时废止。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口县财政局

                               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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