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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229759293419E/2021-00045
  • [ 发文字号 ] 城发改委发〔2021〕192号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21-06-01
  •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 [ 体裁分类 ] 公文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 日期: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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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发改委发〔2021〕192号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口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   

加价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城口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我县工商业用户暂缓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县政府另行决定。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61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 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价〔2018117 号)精神,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01 号)文件要求,建立我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实施范围。葛城街道、复兴街道、修齐镇、高观镇、明通镇、庙坝镇、坪坝镇、巴山镇、高燕镇、东安镇、咸宜镇、高楠镇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包括经营性用水用户、行政事业性用水用户、生产性用水用户)。

二、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参照重庆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确定的档位和加价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同意严格按照市上出台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执行,即:我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非居民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 30%以内(不含 30%),超过部分按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扣减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后的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 0.5 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 30%以上,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 1 倍执行。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整改期内的落后产能企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非居民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 30%以内(不含 30%),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 1 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 30%以上,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 1.5倍执行。整改期内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由县经济信息委提供。

三、定额管理标准。非居民用水定额按照我市颁布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定,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按程序审核发布实施。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核定。

四、计费周期。以年度作为一个计费周期。

五、资金用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 号)精神,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我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委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引导非居民用户提高节水意识,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不断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数据采集、定额核定等智能化管理,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落地提供有利条件。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水自觉性,推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取得实效。

七、执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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