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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及奖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5-11-13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一)国家改革要求。《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林业经营体系。2023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方案中明确:发挥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动小农户作用,完善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小农户和现代林业发展有机衔接。鼓励各地采取改善林业生产经营条件、购买社会化服务、补助林权收储担保费用等措施培育林业规模经营主体。2025228日,国家林草局局长刘国洪在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探索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培育新政策,可以参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建立奖补机制,拿出真金白银,支持家庭林场、村集体林场、林业股份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二)我市改革要求。20244月,市委市政府印发《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明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联户经营,采取奖补、项目实施等方式扶持一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2025715日,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培育壮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林业、农业等部门统筹运用好贷款贴息、担保贴费、保险贴费、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政策,加大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二、办法制定依据

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包括:《中办国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培育壮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三、办法目的意义

办法制定出台的目的意义为:一是开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管理,能够进一步推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质增量,推进林业经营专业化、规模化二是对符合经营管理并达到量化条件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进行奖补,能够有效提升林业经营主体开展林业经营的积极性三是通过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管理,能够让更多的经营主体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更有信心、有底气流转集体林地,盘活林地资源,加快推动我县集体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助力乡村振兴。四是开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及奖补管理,是全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623

(一)第一章总则。3条,一是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及意义;二是明确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并清晰界定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范围三是明确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分类指导、规模适度、市场导向”的培育原则。

(二)第二章培育管理。5条,分条阐述了5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具体培育路径和支持措施:一是积极扶持林业专业大户;二是大力发展家庭林场;三是鼓励领办村集体林场;四是规范发展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是培育壮大林业企业。其中,各项培育措施均强调了依法登记注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前置要求。

(三)第三章经营管理。4条,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重点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产业方向;二是明确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营过程中的关键义务规定在开展林地经营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取得行政许可,坚守生态保护红线,并积极带动周边农户增收;三是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解决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四是明确了由乡镇(街道)负责收集汇总情况,并协助主体向县林业局申请备案登记。

(四)第四章奖补管理。7条,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奖补的条件、标准、程序和资金来源进行了明确:一是逐一细化了5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申报奖补须满足的量化条件;二是列明了申报奖补时需要提交的各项资料清单三是清晰地勾勒了申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动态管理;四是明确了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奖补额度五是强调了防止重复享受同级奖补政策的要求。六是明确奖补资金的来源七是明确了不予申报奖补的4种情形

(五)第五章监督与责任。2条,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把审核关二是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全额收回奖补资金,取消违法经营主体三年内申报资格。

(六)第六章附则。2条,明确本办法由林业局负责解释,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完善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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