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城口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了《城口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城农发〔2025〕3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的《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渝农发〔2019〕159号)。
二、目的意义
为规范我县农业龙头企业运营管理,加强对县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三、核心举措
明确了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的目的、依据、原则;明确了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的申报标准、申报程序;明确了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的认定程序、认定时间;明确了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机制、监测时间、监测评估办法等。
四、适用对象
在城口辖区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企业。
五、执行标准
(一)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三)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户以上。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在本县内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六、时限要求
本办法自2025年4月30日发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