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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日期:2020-09-22

《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全面贯彻落实全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及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8月14日印发了《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城府办发〔2020〕15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步废止《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城府办发〔2014〕90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依据和目的意义

1.修订背景。《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城府办发〔2014〕90号)自2014年6月9日实施以来,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等对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管职责,有效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序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印发后,对工程建设项目明确完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为了做好上级文件的贯彻落实和县委常委会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标后履约监管工作,我委启动《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送审稿)》修订工作。

2.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3.目的意义。为了全面贯彻全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及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要求。明确项目法人的合同履约主体责任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管职责,有效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序实施。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十二条。

第一条规定了《办法》出台目的和依据。目的是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的监督管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解释标后监管概念。工程项目自合同签订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根据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明确监管部门及分工。经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负责相应合同履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行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要明确了项目法人的主体责任及具体职责。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各环节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依法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合同管理及变更、申请组织工程验收、竣工结算相关工作、合同履约中的信用监管等。

第六条规定了财政局的主要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统一出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

第七条规定了各行业主管部门标后履约监管的重点。包括资质监管、施工合同监管、施工分包监管、施工现场监管、竣工结算监管等。

第八条规定履约信用管理。在标后履约监督管理中,发现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文件所列举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外,记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视情节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第九条规定监督检查方法及重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法,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随机检查所负责的项目不少于三分之一。重点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情况,项目法人对项目管理情况以及合同变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规定了监督检查协作配合机制。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协同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定期对标后履约监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标后履约监管履职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规定了处罚及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出现投资超概、工程延误、转包、违法分包、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的,项目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多次违反规定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政府相关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中,监管不到位,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办法》执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城府办发〔2014〕90号)废止。

三、核心举措。

《办法》明确了项目法人的主体责任及具体职责,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不再直接参与标后监管,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相应合同履约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标后监管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合同变更的监管是合同管理的重点内容。

四、适用对象及执行标准。

《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的监督管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含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项目、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五、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用名词解释。

标后监管是指工程项目自合同签订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根据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项目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一般情况下项目法人就是指项目业主。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行为。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的行为。

六、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此次修订以废旧立新的形式进行,重点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制度,明确标后合同监管。

具体修改如下:

   (一)《办法》(修订版)将原版的名称《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改为《城口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二)《办法》(修订版)进一步明确标后合同履约监管范围,适用于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仅适用于公开招标项目。(第二条)

(三)《办法》(修订版)明确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不再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监管。(第三条、第四条)

(四)《办法》(修订版)将原版中的“建设单位”改为“项目法人”、“设计”改为“勘察设计”。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表述。

(五)《办法》(修订版)新增合同及履约信用信息由项目法人负责纳入信用记录。(第五条第六项)

(六)《办法》(修订版)将原版第六条与第七条进行合并,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新增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当事人的不良行为的信用管理工作。(第六条第二项)

(七)《办法》(修订版)将原版中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管、勘察设计、合同变更等相关程序,对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进行了修改明确。(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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