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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5-04-21

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我县建设领域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建〔2022〕34 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3〕30号)等有关规定,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了《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5 6日前通过以下任一途径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326009949@qq.com

2、联系电话:15320698399

3、通讯地址:城口县复兴街道茅坪社区行政综合楼B区

附件1《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4月21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我县建设领域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暂行)》、《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24年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建〔2022〕34 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3〕30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建筑业发展现状,现就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重要意义

推广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是建筑业由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化生产方式进步的重要举措,是节约型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城市建设、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建设品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时间和范围

从20251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市政工程,都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施工现场严禁擅自设立临时搅拌站

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县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级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辖区行业布局方案和确定生产企业,负责辖区内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生产能力认定,监督管理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使用。

(二)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合理定价进行监督,因原材料价格调整需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价格调整程序办理。

(三)县公安局负责,为因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及泵车办理通行手续,全力维护荷载运行混凝土运输车交通秩序。

(四)县环保局负责,审查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监督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规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设备设施监督管理,规范计量行为,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四、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相关要求

(一)确有特殊原因需设立临时搅拌站的,由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自拌混凝土,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项目临时搅拌站严禁对外销售混凝土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定期接受有关部门指导和检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三)加强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项目监管,按规定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房屋市政工程,要在投资计划、编制预算、组织招标、设计和施工等环节中明确标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环节应予严格把关。

(四)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及泵车应保持车身清洁,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运行条件,防止污染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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