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5〕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建设规划》,根据《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渝府发〔2022〕23号)、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旅游营销奖励方案(2024)〉的通知》(渝文旅发〔2024〕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扶持对象
第二条 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
第三条 按照国民经济分类标准,对从事旅游行业、文化行业和体育行业开发建设运营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 组织招徕县外游客到城口旅游的旅行社和自驾车俱乐部。
第三章 奖励扶持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文旅品牌创建
(一)星级旅游饭店
对成功创建的国家绿色示范酒店三叶、四叶、五叶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二)A级旅行社
对成功创建的国家3A、4A、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三)旅游民宿
鼓励发展旅游民宿,对评定为丙级、乙级、甲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四)休闲露营基地
鼓励发展多形态露营基地包括但不限于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帐篷露营地、青少年营地等,对评定为3C、4C、5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五)研学旅行基地
鼓励发展研学旅行基地,对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研学旅行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六)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对新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七)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乡)
对新评为市级、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市级、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镇(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成功创建市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创建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作为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成功纳入市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业主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九)体育产业
对成功创建市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创建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创建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市场主体培育
(一)升规升限奖励
1.对新增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升规当年补助20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稳定在规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2.对新增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升规当年补助8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稳定在规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12万元。
3.对新增限额以上的文化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升限当年补助4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稳定在限上的企业,分别补助5万元和6万元。
(二)特色旅游商品
1.对新开发、新创作的文旅产品根据民声值、销售额等衡量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在市级及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文旅主管部门授权的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文创产品活动中获得名次的,按照一事一议商定奖励。
3.同一获奖商品不能参加同级同名的评选活动。
第七条 文旅宣传推广
(一)短视频创作奖励
经县文化旅游委认定,对创作宣传城口文化旅游的短视频上中央电视台、市级电视台的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个人博主在主流短视频平台(抖音、微博、小红书、视频号、b站、快手)转发量超过3000条(含)的,每个短视频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转发量超过6000条(含)的,每个短视频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八条 旅游营销奖励
(一)组团人数奖
旅行社组织县外游客来城口旅游,游览城口县收费A级景区1处(含)以上或在城口县住宿过夜的,年度累计组织游客人数达2000人次(含)以上,可享受组团人数奖,按照3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到城口县过夜住宿2晚(含)以上或者在城口县过夜住宿1晚并且游城口收费A级景区1处(含)以上奖励每人次60元。
(二)年度业绩排名奖
旅行社全年组客到城口人数达到5000人次(含)的可申报排名奖,根据全年组客人数排名前五名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如只有一家旅行社申报则不享受排名奖;申报单位达不到五家的,从末位依次享受排名奖。
(三)自驾游团队奖
旅行社或俱乐部从县外一次性组织自驾车30辆(120人)及以上且有车身标识的旅游车队,游览城口县任一3A级及以上景区,且在城口住宿或者在景区露营的,不享受以上组团奖励政策,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组织30辆车(120人)及以上的,每辆车奖励100元;组织50辆车(200人)及以上的,每辆车奖励200元;组织100辆车(400人)及以上的,每辆车奖励250元。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奖励扶持:
(一)申报单位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的;
(三)申报单位在享受政府财政扶持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行为或违反相关规定的;
(四)申报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中评定、复核工作由县文化旅游委牵头,县财政局、县商务委、县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参与,制订有关评选及补助细则,并根据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民宿、露营基地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评定及复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奖励扶持项目由属地政府或业主申请,由县文化旅游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应标准及实施细则验收合格,经研究同意并公开公示后予以拨付。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实施“暗访”调查制、“红黑榜”制、“摘星降A”制等惩戒机制。被取消或降A降星的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及旅游民宿,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和享受其他旅游奖励扶持政策。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在申报奖励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获得的所有奖励;若已经获得奖励的,则追回奖金;并将相关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列入旅游行业黑名单予以曝光,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我县任何旅游奖励扶持政策。参与、协同造假的企业、单位参照本条执行。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奖励政策若与县内部门其他奖励扶持政策重叠,不得重复申报、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
文旅品牌创建奖励标准
序号 |
奖励类别 |
奖励条件 |
奖励标准(万元) |
备注 |
1 |
星级旅游饭店 |
成功创建的国家绿色示范酒店三叶、四叶、五叶级旅游饭店。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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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级旅行社 |
成功创建的国家3A、4A、5A级旅行社。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
|
3 |
旅游民宿 |
评定为丙级、乙级、甲级旅游民宿。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
|
4 |
休闲露营基地 |
评定为3C、4C、5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
|
5 |
研学旅行基地 |
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研学旅行基地。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
|
6 |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
新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
|
7 |
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
| |
8 |
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乡) |
新评为市级、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
|
9 |
新评为市级、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镇(乡)。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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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成功创建市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创建单位。 |
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 |
|
11 |
作为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成功纳入市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业主单位。 |
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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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体育产业 |
成功创建市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创建单位。 |
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
|
13 |
成功创建国家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带动性强的文旅体创建单位。 |
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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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标准
序号 |
奖励类别 |
奖励条件 |
奖励标准(万元) |
备注 |
1 |
升规升限奖励 |
新增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 |
升规当年补助20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稳定在规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
|
2 |
新增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 |
升规当年补助8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稳定在规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12万元。 |
| |
3 |
新增限额以上的文化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
升限当年补助4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稳定在限上的企业,分别补助5万元和6万元。 |
| |
4 |
特色旅游商品 |
新开发、新创作的文旅产品根据民声值、销售额等衡量标准。 |
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
同一获奖商品不能参加同级同名的评选活动。 |
5 |
在市级及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文旅主管部门授权的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文创产品活动中获得名次的。 |
按照一事一议商定奖励。 |
文旅宣传推广奖励标准
序号 |
奖励类别 |
奖励条件 |
奖励标准(万元) |
备注 |
1 |
短视频创作奖励 |
经县文化旅游委认定,对创作宣传城口文化旅游的短视频上中央电视台、市级电视台的平台。 |
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 |
|
2 |
个人博主在主流短视频平台(抖音、微博、小红书、视频号、b站、快手)转发量超过3000条(含)和超过6000条(含)。 |
每个短视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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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营销奖励标准
序号 |
奖励类别 |
奖励条件 |
奖励标准(万元) |
备注 |
1 |
组团人数奖 |
旅行社组织县外游客来城口旅游,游览城口县收费A级景区1处(含)以上或在城口县住宿过夜的,年度累计组织游客人数达2000人次(含)以上。 |
按照3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
|
2 |
到城口县过夜住宿2晚(含)以上或者在城口县过夜住宿1晚并且游城口收费A级景区1处(含)以上。 |
按照6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
| |
3 |
年度业绩排名奖 |
旅行社全年组客到城口人数达到5000人次(含)的。 |
根据全年组客人数排名前五名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
如只有一家旅行社申报则不享受排名奖;申报单位达不到五家的,从末位依次享受排名奖。 |
4 |
自驾游团队奖 |
旅行社或俱乐部从县外一次性组织自驾车30辆(120人)及以上且有车身标识的旅游车队,游览城口县任一3A级及以上景区,且在城口住宿或者在景区露营的,不享受以上组团奖励政策,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 |
组织30辆车(120人)及以上的,每辆车奖励100元;组织50辆车(200人)及以上的,每辆车奖励200元;组织100辆车(400人)及以上的,每辆车奖励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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