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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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城府发〔20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27号)文件精神,县政府组织对我县行政权力事项做相应清理,并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对行政权力设立依据不足、与改革精神不符、与实际工作脱节等106项行政权力事项取消,现予以公布。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完善工作措施,切实抓好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城口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共106项)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共10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指导部门

原设定依据

取消理由

1

申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行政审批

县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设立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已废止

2

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三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二十四、第三十条

设立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已废止

3

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县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第八条

设立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已废止

4

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县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设立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已废止

5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发展改革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四条

权力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已废止。

6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发展改革委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2 号)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3 号)已删除本权力事项相关规定。

7

对招标人在中标方案确定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发展改革委

1.《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2号)第二十六条2.《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3 号)和《重庆市招投标条例(2018 年 7 月 26 日修正)均已删除本权力事项相关规定。

8

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招投标条例(2016 年7月29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9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监督

行政检查

县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39号)第二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00号),本事项设定依据《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3〕39号)已停止执行。

10

对报废汽车回收业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公安局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 年 4月公布)已删除本权力事项相关规定。

11

对报废汽车回收业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公安局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 年 4月公布)已删除本权力事项相关规定。

12

出入境证件真伪认定

行政确认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移民管理局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13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行政确认

县公安局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划生委国家宗教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根据公安部《关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9〕224号)规定,取消“弃婴捡拾证明”事项。

14

对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经责令改正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处罚;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修订,删除了关于设立养老机构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和经营性养老机构均只须办理登记。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已废止。

15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设定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已废止。

16

社会福利机构年检

行政检查

县民政局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五条

设定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已废止。

17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设定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废

18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风险源申报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县生态环境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

2.《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2.1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已废止《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环办〔2013〕28 号),原设定依据失效。

19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变更登记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县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 月27 日修正)无本事项规定。

20

限期治理验收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县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 月27 日修正)已删除涉及“限期治理”的条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已废止。

21

对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 年7月26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22

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或擅自延长试生产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 年7月26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23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 日修订)《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7月26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24

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7月16日修订)《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7月26 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25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 个月且未按限期要求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7月16日修订)《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7月26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26

对违反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4月24 日修订)已删除“限期治理”有关规定。作为本权力事项直接依据的相关单行法律、法规也陆续修订。

27

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排污费已停止征收。

28

排污费征收

行政征收

县生态环境局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

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排污费已停止征收。

29

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征收

行政征收

县生态环境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

4.《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放字第239 号)第三十六条

5.《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的批复》(渝编〔2013〕109 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 号),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已停止征收。

30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行政确认

县生态环境局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 号)第七条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 号)已废止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31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

行政裁决

县市场监管局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号)第二条

设定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号)已废止。

32

对航空运输企业逾期未补办有关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

该行政权力事项设定依据不足,且设定依据的上位文件《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85〕74号)已失效,实践中已不存在相关事宜。

33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已无限制竞争行为相关规定。

34

对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已无限制竞争行为相关规定。

35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或者滥用行政权力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已无限制竞争行为相关规定。

36

查封、取缔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行政强制

县市场监管局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设定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废止。

37

对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商品或伪造、涂改、转借、出售、出租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已取消,有关处罚事项相应取消。

38

拍卖活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县市场监管局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30日第二次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39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行政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1.《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2.《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设定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6号)、《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已废止。

40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撤回和缴销

其他行政权力

县市场监管局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条

设定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7号)已废止。

41

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或超批准的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设定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已废止。《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已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处罚随之取消。

42

对伪造、冒用计量许可证书、标志、编号,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标志、编号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二条

设定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已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审批事项,相应处罚随之取消。

43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8号)第二十五条2.《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设定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8号)、《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已废止。

44

对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或超范围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7号)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已取消设备监理单位有关资格证书核发事项,相应处罚随之取消。

45

对中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备案

行政确认

县市场监管局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4号)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0日第二次修订)取消本权力事项。

46

重庆市珠宝玉石检验师和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行政确认

县市场监管局

1.《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国质检人〔2004〕501号)第五条

2.《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国质检人〔2004〕499号)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

47

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县市场监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条、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

3.《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十四条4.《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4〕84号)第十八条

5.《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第二十一条

6.《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第六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产品标准不再需要备案。

48

对生产、销售、使用小型和常压锅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设定依据《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已废止。

4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人员上岗考核

行政确认

县市场监管局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十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6〕378号)第三项

设定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已废止。

50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七十一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九十四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0日修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取消了本权力事项。

51

擅自在公路上设置障碍、堆放物件材料,或违法在建筑物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又拒不服从管理的强行排(拆)除

行政强制

县交通局

1.《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设定依据《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废止。

52

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收取

行政征收

县交通局

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规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68号)规定,新增和已投放并实行有偿使用的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

53

对质监机构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

县交通局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设定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已废止。

54

对质监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其他行政权力

县交通局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第五十二条

设定依据《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已废止。

55

船舶存在污染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或责令驶往指定水域

其他行政权力

县交通局

1.《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第五十二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设定依据《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已废止。

56

对超过年计划取水量取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57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费征收

行政征收

县住房和城乡建委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人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493号)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函》(渝财综函价〔2018〕21号),原设定依据中关于“征收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费”的规定不再适用。

58

对人民防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县住房和城乡建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条

市人民防空办奖励项目未纳入全市常规表彰目录,不能自行开展。

59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和城乡建委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根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已经取消,相应的处罚应一并取消。

60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发放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和城乡建委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九条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防办发〔2010〕184号)第三部分,明确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批准新建的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的规定执行。

61

植物检疫费征收

行政征收

县农业农村委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将“国内植物检疫费”在内的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62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已失效。

63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

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已失效。

64

对擅自采集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等活动,致使林木或森林植物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四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65

对非法设点收购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66

对单位或家庭搬迁、个人工作调动携带木材或规定林产品超过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数量未办木材运输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67

对使用过期、转让或其他失效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68

对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的地点和重复使用运输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69

对擅自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二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70

对为泄愤、报复等毁坏他人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71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违反《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条有关森林防火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72

对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架(铺)设输油(气)、输电及通讯管线等,未按规定办理砍伐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三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73

对未经批准,超过年采伐限额计划或者超越权限发放采伐(采集)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八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74

对以伪装、藏匿或其他方式逃避木材运输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75

对违反引种试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已废止。实践中已不存在违反引种试验规定的情况。

76

对违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已明确免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对本权力事项有关规定已作调整。

77

对运输木材和规定林产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78

对林业科学研究成果的确认

行政确认

县林业局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

《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科技部令第17号)已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行政机关不再实施科技成果鉴定,改变管理方式,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79

对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追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行政强制

县林业局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已明确免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80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过期而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设定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已废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已不需取得地质勘查资质

81

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4月27日修订)取消本权力事项

82

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1.《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 116 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

设定依据《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 号)已废止

83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条

1.国家费改税政策,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征收。2.《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3 号)已废止

84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3号)第十八条

1.国家费改税政策,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征收。2.《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3 号)已废止

85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或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回采率等手段,不缴、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2.《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3 号)第十九条

1.国家费改税政策,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征收。2.《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3 号)已废止。

86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行政征收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款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

国家费改税政策,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征收

87

对旅游景区经营者向旅游者强行销售联票、套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重庆市旅游条例》(2016年9月29日第二次修订)取消了该条规定。

88

对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第十九条

设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已废止。

89

对重点旅游景区聘用或默许无定点导游证的人员在重点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六条

《重庆市旅游条例》(2016年9月29日第二次修订)取消了本权力事项。

90

对领队人员未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他问题,或者未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或者未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八条第二、三、四项,第十三条

设定依据《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已废止。

91

对组团社疏于领队人员申请资格审查、业务培训、教育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四条、第九条

设定依据《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已废止。

92

出境游旅行社业务委托代理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县文化旅游委

1.《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

2.《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第一条

《旅行社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已停止实施。

93

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的计分管理及年审

其他行政权力

县文化旅游委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设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已废止。

94

对未经审批,擅自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等违反《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12号)第十三条

设定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12号)已废止。

95

对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等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

设定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已废止。

96

对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等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三十九条

设定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已废止。

97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商务委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98

对供货商违反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商务委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十四条、二十八条

设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已废止。

99

对违反酒类商品储运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商务委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十七条、二十九条

设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已废止。

100

酒类流通委托执法权

其他行政权力

县商务委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

设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已废止。

101

对未按规定申请竣工决算审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审计局

《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三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已废止。

102

对建设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备案自查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审计局

《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

设定依据《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已废止。

103

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备案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县审计局

《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已废止。

104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105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后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106

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任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统计局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3号)删去了权力依据《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取消了本权力事项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