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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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农村公路建设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6〕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农村公路建设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农村公路建设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加快我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交通是当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任务和难点所在。为充分利用国家金融扶贫利好政策,撬动金融资金加快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最大限度补齐发展短板,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城口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开行市分行”)为实施城口县农村公路建设发放的贷款资金。

第三条 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公司”)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贷款的承接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进行融资贷款,承担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和统筹还款责任。 

第四条 县交委是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具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工程投资进度审核等。县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全县涉农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贷款还本付息。

第五条 贷款资金用于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及其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项目融资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项目资本金占比20%,资本金部分由县财政通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等方式解决。

 

第二章 贷款原则

 

第七条 贷款原则:

(一)合理负债、风险自担原则。根据县内所承担的债务量、地方财力水平、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情况等因素,合理提出贷款需求。

(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以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章 贷款和使用

 

第八条 各实际用款乡镇或建设单位定期向县交委上报资金拨付申请表,申请表中需包含以下内容:乡镇或建设单位负责的工程投资总额,累计完成投资额,累计支付工程款、本次申请支付工程款等。

第九条 县交委根据各实际用款乡镇或建设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款审批,并出具拨付通知单,拨付通知单中需包含以下内容:收款单位,收款单位负责的工程投资总额,累计完成投资额,累计支付工程款、本次支付工程款等。

第十条 鹏欣公司根据县交委出具的拨付通知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向开行市分行提交付款申请,并提交所需付款资料。

第十一条 开行市分行根据鹏欣公司提交的付款申请和付款资料,审核同意后,将资金拨付至县交委在开行市分行开立的账户。县交委收到工程款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实际用款乡镇或建设单位,并对各实际用款乡镇或建设单位资金合规使用和相关建设要求负责。

 

第四章 本息偿还

 

第十二条 鹏欣公司负责统筹还本付息,按季付息,在本息到期前7个工作日将本息资金足额划入开行市分行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坚持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规范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交委、县鹏欣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