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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创建

  • 日期: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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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内容新评为国家级、市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业主单位 500万元、300万元奖励;新评为国家 5A级、4A级、 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业主单位 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市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企业奖励 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企业奖励 15万元;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奖励 30万元;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奖励 10万元;入选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奖励 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 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 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委、县市场监管局

政策来源:《城口县品牌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城府办发〔2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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