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规升限企业奖励
- 日期: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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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内容:符合“四上”企业条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统计范围,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自主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给予新增升规升限企业一定奖励,原企业丧失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以及资质以上资格而重新获得的,不再享受奖励。
(1)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其中升规当年补助5万元,第2年和第3年作为稳定期,分别奖励7万元和8万元。
(2)对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其中,升限当年补助4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作为稳定期,分别奖励5万元和6万元。对新增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给予5万元补助,其中,升限当年补助1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作为稳定期,分别补助2万元。
(3)对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其中,升规当年补助4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作为稳定期,分别奖励5万元和6万元。商贸服务型企业成功升限且连续保持的,给予3年的资金扶持。对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其中,升限当年补助4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作为稳定期,分别奖励5万元和6万元。对新增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其中,升限当年补助1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作为稳定期,分别补助2万元。
(4)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县内外注册的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城口县建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城府办发〔2020〕158号)执行。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委、县经济信息委、县住房城乡建委
政策来源: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四上”企业主体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通知(城府办发〔20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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