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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由哪个部门办理?

  • 日期: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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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和《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城府办发〔2022〕152号文件)的规定,我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授权的葛城、复兴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具体业务由乡镇(街道)的经济发展办公室和辖区规划自然资源工作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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