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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0000800/2021-01499 [ 发文字号 ] 无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4-09 [ 发布日期 ] 2022-04-10

重庆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

 重庆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敬老院管理,提高敬老院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管理服务标准所指敬老院,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敬老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服务)对象,严禁歧视、虐待供养(服务)对象,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机构管理

(一)机构创办、变更需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相关手续完备;

(二)机构冠名规范,机构名称统一为“ХХ区县(自治县)ХХ乡镇(街道)敬老院(福利院)”;

(三)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

第五条 行政管理

(一)根据敬老院“268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符合本院实际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布。主要包括:敬老院管理服务公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供养人员守则、会议制度、学习制度、请销假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生活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值班制度等。

(二)敬老院实行院长责任制,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主办机关应定期对院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三)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服务委员会,由57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五保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2。每月召开一次院务管理委员会议,听取供养(服务)对象意见。

(四)健全考评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考评。推进奖优罚劣,优化管理服务,供养(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制定工作人员选拔、培训、使用、管理、奖惩的相关制度,做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六)设立工作人员公示栏,制作工作人员花名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宜分类统一服装、佩戴工作牌。

(七)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明确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敬老爱老意识。

(八)建立基础资料归档立卷制度,供养(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档案、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等齐全完整、归档及时、保管安全。

第六条 业务管理

(一)建立依法服务制度,敬老院应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社会代养人员)或其家属签订供养(代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及义务。

(二)敬老院实行分区域、分类管理和分级护理,生活区与生产区、五保供养对象与社会代养人员、自理对象与失能对象等分开管理。

(三)敬老院功能场所和供养(服务)对象配挂标识牌。

(四)加强对供养(服务)对象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社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建立有序的生活、娱乐、康复、医疗秩序。

(五)开展供养(服务)对象创优争先活动,鼓励引导供养(服务)对象遵守院纪、院规。

(六)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排,有供养能力的敬老院不得拒绝接收。

(七)建立院长每日查房制度。

第七条 对象管理

(一)需入院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应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敬老院签订委托供养服务协议,委托敬老院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

(二)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

(三)新入院的供养(服务)对象,须经医疗机构全面体检后方可进入敬老院;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供养(服务)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四)供养(服务)对象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主要包含入住申请书、供养协议、健康检查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和亲属联系方式等。

(五)供养(服务)对象外出应办理登记手续,并佩带院民卡(证),未经请假,不得私自外出;失能、半失能供养(服务)对象外出应由管理服务人员或亲属陪护。

(六)经常对供养(服务)对象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政策宣传,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八条 财务管理

(一)认真贯彻勤俭办院的方针,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账目规范。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五保供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

(三)严格支出手续,入账票据应有经手人、证明人和院长签字,手续齐全,账据相符。

(四)严格资产管理,建立物资出入库账目,定期清点,妥善保管,避免损失浪费。

(五)院办经济收入和社会捐赠的款物,要及时入账,合理使用。

(六)敬老院财务核算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财政所指定专人,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七)每月定期上墙公示财务收支情况,重大支出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八)设立供养(服务)对象财务监督组,组织开展财务监督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卫生管理

(一)环境卫生。划分卫生责任区,保持院容院貌整洁、绿化布置合理。生产区无杂物和垃圾,生产用具堆放整齐;生活区布局合理,环境清洁宜人。

(二)室内卫生。每天清扫整理房间,室内地面、墙壁、门窗干净整洁,无蝇、无鼠、无蟑螂;物品摆放整齐,室内清洁无异味。

(三)饮食卫生。不购买、不制作、不食用过期、霉烂变质的食物;餐厅和厨房餐具、炊具等定期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储存;厨房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个人卫生。定期换洗被罩、床单、枕巾等床上用品,供养(服务)对象衣着整洁、干净、无异味,督促对象经常洗澡、定期理发、剪指甲。

(五)设立供养(服务)对象卫生清洁组,认真执行院内清洁制度,督促检查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室内卫生和个人卫生。

第十条 安全管理

(一)敬老院院长与主办机关、管理服务人员、供养(服务)对象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强化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二)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加强防火、防盗、食品、药品及出入院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健全24小时值班巡查、节假日值班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每月开展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每年开展安全应急演练。

(四)按不低于国家二级防火标准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水池、高坡、楼梯、阳台等危险地段设置警示牌,安装防护设施,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设置安全疏散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

(五)所使用的电器、燃气用具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六)对可能发生坠床、坠椅事故的供养(服务)对象,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服务

第十一条 个人生活服务

(一)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不同季节的衣着和床上用品,衣着不少于4套,床上用品根据季节变换和气温变化及时调整更换。

(二)定期统一换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必要时随时换洗,保持床面清洁。

(三)夏季提供灭蚊、降温设备。

(四)对常年患病卧床五保供养对象实行专人护理:

1.提供送餐服务,按时为老人喂药、喂水、喂饭;

2.协助对象定期换洗衣物;

3.帮助老人每日洗漱,定期洗头、洗澡、修剪指甲、理发剃须;

4.定期清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必要时随时换洗,保持床面清洁;

5.每日清洁居室,保持房间内无异味。

第十二条 营养膳食

(一)每周公布食谱,按时供应饭菜,一日三餐合理安排,荤素搭配,干净卫生。

(二)注意饭菜的保温,一日三餐适时开饭。安排生日餐,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加餐。

(三)根据老人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和特殊饮食。老人患病,要及时做适合老人口味的病人餐。

(四)严格执行食品卫生规定,确保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五)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服务

(一)有条件的敬老院,宜设立医务室,为供养(服务)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和康复训练服务。

(二)协助有关部门保障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待遇。

(三)医务室应严格执行国家医疗卫生规定,严禁出现医疗事故。

(四)每年组织一次五保供养对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五)定期组织开展医疗保健和急救知识学习。

第十四条 心理服务

(一)对新入住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其度过适应期。

(二)注意了解掌握供养(服务)对象思想动态,及时防范和化解各种矛盾及纠纷。

(三)定期与供养(服务)对象谈心,并作好个案记录和谈话周记,及时掌握对象心理,做好情绪疏导工作。

(四)定期组织在院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五)对危重老人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

(一)敬老院可通过自办、联办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发展院办经济,增加收入。

(二)院办经济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及扩大再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三)鼓励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的积极性。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与供养(服务)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员与失能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6

第十七条 敬老院院长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参加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组织的院长培训,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 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应参加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敬老院宜配备社会工作、康复保健等专业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敬老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此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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