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的通知
城林业发〔2025〕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改规〔2025〕2号)、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渝林规范〔2025〕1号)和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城府办发〔2024〕8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集体林地经营权的流转,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并把握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含义及要求
(一)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含义。是指林业经营者拥有的林地经营权,以及附着于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二)林业经营者的含义。林业经营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以及通过流转获得林地经营权的受让方。
(三)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含义。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和公益林、天然林性质的前提下,林业经营者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四)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公平、公正、协商一致;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三是流转受让方应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流转后的林地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发和利用;四是流转后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不得非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
(五)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对象及要求。一是经所在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依法流转给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是经县林业局行政许可,可依法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
二、集体林权流转条件、方式及程序
(一)流转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流转:
1. 权属不清或有争议未解决的;
2. 共有林权未取得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3. 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禁止流转的。
(二)流转方式
1. 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承包方可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地承包剩余期限。
2.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委托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征得农户同意的前提下,通过书面委托流转等方式组织集中连片经营的林权,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林业企业等主体流转,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4. 再流转。从承包方处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原合同条款明确可再流转的,可以视为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三)流转程序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出让方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理→乡镇(街道)审核→县林业局行政许可→进场交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规模达200亩以上的)→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当参考《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模版见附件1)]。
未按程序流转集体林地的,一律无效。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由所在乡镇(街道)和林业经营者自行承担。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林地经营权证。
(四)流转矛盾争议调处
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集体林地经营流转后的管理
(一)要办理林地经营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二)要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表)。林业经营者在流转后的集体林地上发展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等森林经营活动的,应根据经营活动需要,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森林经营方案表(经营面积在3000亩以下的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表,经营面积超过3000亩的由林业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报县林业局审查。
(三)要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林业经营者在开展森林经营活动过程中,需建设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口县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及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城委深改办〔2025〕2号)规定,坚持节约使用林地和生态保护原则,根据县林业局审查同意的森林经营方案或森林经营方案表,编制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项目设计和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项目用地红线、采伐作业设计等),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项目建设使用林地许可。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依法依规开展森林经营。在合法取得林地使用手续后,林业经营者可按照县林业局审查同意的森林经营方案或森林经营方案表开展森林经营活动。严禁未批先建、边报边建、批小建大。
严禁非法开山采石、毁坏林木和林地。项目建设期间及后期运营过程中,林业经营者应履行林业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应履行属地森林资源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四、其他事宜
(一)要保障林业经营者林地经营权权能。一是规范办理林地经营权证。经规范流转的林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为林业经营者办理集体林地经营权确权登记,为保障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融资抵押提供支撑保障。二是规范办理林业经营收益权证。按照《城口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城林业发(2024)105号)要求,林业经营者利用林地空间或在林业用地上发展林下经济和经济林产业的,经申请后,县林业局可为其办理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同时,林业经营者可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办理流转交易、抵(质)押融资、林业经营资产证明等事项。三是规范办理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所有权证。按照《城口县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及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城委深改办〔2025〕2号)》要求,林业经营者依法依规在林下建设的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经申请后,县林业局可为其办理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所有权登记。同时,林业经营者可凭林下经济生产服务设施所有权证办理流转交易、抵(质)押融资、林业经营资产证明等事项。
(二)规范建立流转台账。乡镇(街道)应当建立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台账(模版见附件2),包含流转主体、流转面积、交易金额、经营类别、流转时间、涉及户数、地块位置、林权抵押、担保融资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等基本信息,做到心中有数,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并对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相关的文件、资料、合同等进行归档和妥善保管。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乡镇(街道)要通过召开乡村干部会和院坝会以及入户走访等方式,大力宣传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要求,做到家喻户晓。
(四)强化监督管理。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对流转的林地进行监督管理,如林业经营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存在毁林、乱占滥用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林业局报告。
附件:1.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
2. 城口县****乡镇(街道)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台账
城口县林业局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