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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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4〕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城口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县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财政拨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筹集的具有专门用途及要求专款专用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中央、市级财政专项拨款;

(二)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世界银行贷款、亚洲银行贷款、国债转贷资金、政府债券、专业银行贷款等有偿资金;

(四)捐赠(援助)资金以及上级部门、单位拨入和捐助的专项款物;

(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归集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科学决策;

(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四)明确职责,规范运作;

(五)专款专用,跟踪问效;

(六)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专款专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实行公示,按项目实际列报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财政专项资金按不同的管理要求实行财政报账制和资金使用单位专户(分账)核算制。所有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建设单位或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到补助对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申请,按法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条 符合拨改投方式管理的专项资金从其规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提出适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投资方向意见书;建立全县投融资工程项目库;审查批复建设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组织、策划、包装和向上级发改委申报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下达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监督全县基本建设项目和重点项目的实施过程。

(二)县财政局。负责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配合县发展改革委建立和管理全县专项资金项目库;审查立项工程资金来源;评审专项工程项目概(预)算,审核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规定设立专项资金专户;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按资金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拨款;配合主管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审专项工程竣工决(结)算;批复专项资金财务决算;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检查和查处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为。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纳入当年审计计划和县领导交办审计的专项工程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对未纳入审计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专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四)县监察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及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五)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的评审、申报,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及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计划和合同要求施工,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运行;组织实施绩效自评价,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符合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要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的程序和要求。专项资金严格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申报、统一评审、统一批复”的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办法,以“先报项目、后定预算”的方式,当年申报次年的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市级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完成,并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时要提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除救灾、据实结算类特殊项目外,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安排资金。

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论证评审。申报专项资金必须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支出概算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申请金额、计算标准,预计达到的目标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一)申请上级专项资金。根据全县统一规划和市级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及时向上申报,并与县发展改革委共同论证;属县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共同论证,并按程序上报。向上申报的专项资金属于切块或按行业成批以及其他重大的项目均应提前一周报县政府审定后再予上报。县财政局或县发展改革委上报的项目都应相互提供电子文档建立项目库。

(二)申请县级专项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由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专项资金时,向县财政局报送相关资料。

(三)如遇突发性事件,如地震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的专项资金,可按特殊程序办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

(一)中央、市级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上级专项资金未明确到项目,以及已明确专门用途或专项项目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中央、市级专项投资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根据投资计划的具体要求,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呈报县政府审批后,再由县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县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已明确专门用途或专项项目且金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下的,由县财政局或由县财政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到具体项目。

(二)县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每年年初预算和调整预算,县财政局根据全县财力情况,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各单位报送的专项资金项目,形成初步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县财政局根据有关专项资金批复文件或批示下达资金预算。

(三)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且需政府融资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做好项目概算评审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再下达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照原批准的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结)算评审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由县财政局统一收回。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评审

第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不得突破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下达指标,认真组织实施专项工程的设计、概预算和招标等事项。相关单位在未与县财政局协调沟通、且未报请县政府审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之前,不得擅自组织招投标和工程实施。

第十六条 各种建设性项目专项资金(含政府投融资资金),必须纳入财政投资概(预)算和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或评审,同一项目不搞重复审计或评审。工程立项与概算审查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审查资金来源及投资规模。工程预算评审由县财政局负责,评审结论作为招标最高限价的依据。凡纳入政府年度审计计划范围的重点工程,以县审计局的审计意见书为准办理决算批复;未纳入政府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县财政局组织工程决算评审。审计结论和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预算下达、预算拨款和工程项目投入使用转增固定资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决(结)算评审后,审定金额小于预算下达数部分,县财政局要全额追减单位预算指标,统筹安排用于与之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专项资金(含政府投融资资金)拨付程序。

(一)县财政局应及时对专项资金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审批,按规定程序实行定期审批拨款制度。因突发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特殊程序及时拨付。

(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单独分账核算、封闭运行。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达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财政直补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给主管部门或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直补到受益户;其他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预算单位。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的具体方式。

(一)按项目具体内容或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根据项目进度和质量,经相关部门检查后按进度拨款,同时预留10%的工程尾款,待评审或审计后支付。

(二)项目竣工,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市级验收的项目,还须经市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按财政投资竣工决(结)算评审或审计结论审定金额,凭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原件及相关报账资料,支付项目工程余款。

(三)特殊项目,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可预留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财政补助部分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复查合格后支付。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县财政局不予拨款:

(一)未列入县级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及项目建设计划的;

(二)施工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凭据和资料的;

(四)白条报账的;

(五)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和加盖行政公章的;

(六)超出实施责任书、合同书和资金使用范围的;

(七)不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

(八)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十)对不符合规定,又不执行整改意见的。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完工后,都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产权登记手续,使用单位要做好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二十三条 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用作国有资本金的管理力度,创新专项资金投资管理模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属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由项目实施单位凭单据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规划编制、项目设计、项目评估、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会议费、资料费、印刷费开支等,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和检查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程程序等主要内容。组织实施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家和相关专业人员成立评价工作组。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在专项资金执行期内开展绩效过程跟踪,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向县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除追究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外,同时取消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根据县财政局编制年度决算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财务决算报表向县政府及县财政局报告,并抄送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 

第八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制约机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法实施监督,加强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跟踪督查,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切实提高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为;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程项目、大宗物资、技术服务等,是否按政府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办理;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会计核算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其他违纪违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市级主管部门直拨县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的专项资金,县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县财政局要对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并向市财政局专题报告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

第三十五条 凡上级部门对有关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