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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MB18104007/2025-00030 [ 发文字号 ] (城口)文综罚字〔2025〕9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5-09-01 [ 发布日期 ] 2025-09-01

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城口县尚都歌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口)文综罚字〔2025〕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城口县尚都歌厅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违法事实:

2025年7月21日23时43分,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詹科(22002921002)、朱伟(2200292103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东大街54号的城口县尚都歌厅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如下:①该场所正常经营,证照齐全,营业执照名称为城口县尚都歌厅,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吴道琼,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活动。②检查该场所文旅安全日志小程序,该场所培训记录时间为2025年1月,2月至7月的安全日志显示为未培训。③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纸质件。④当事人称场所每月都在按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只是工作人员忘记上传和填写。执法人员当即做出如下处理:1.对以上事实进行拍照取证;2.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城口)文综检(勘)字〔2025〕18号)1份、《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1-2共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调查和调查取证过程。《调查询问通知书》((城口)文综调通字〔2025〕9号)1份、梅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事实。《委托书》《梅乐身份证复印件》《吴道琼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梅乐有权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并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投资人是吴道琼,能够自行承担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质。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处罚类别:

1.罚款。

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万元):

0.23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11

处罚机关:

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

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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