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500229MB18104007/2025-00018
- [ 发文字号 ] (城口)文综罚字〔2025〕3号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成文日期 ] 2025-03-17
- [ 发布日期 ] 2025-04-15
-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口县映像电子游戏厅)
- 日期: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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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口)文综罚字〔202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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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城口县映像电子游戏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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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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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2月27日重庆市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朱伟(22002921030)、向绍山(22002921021)、工作人员卢晶、张浩一行4人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城口县东大街京沪超市东门口的城口县映像电子游戏厅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娱乐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2、未对游戏设备张贴电子标识;3、概率性提供奖品的设备上显著位置未标注中奖概率;4、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并注明举报电话。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提出:1、立即申请更换《娱乐经营许可证》;2、立即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3、立即在概率性提供奖品的设备上显著位置标注中奖概率范围;4、立即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并注明举报电话。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证据提取单3张;4.法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通过上述调查,当事人涉嫌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并注明举报电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城口)文综检(勘)字〔2025〕5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城口)文综调通字〔2025〕3号1份、《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3份、投资人谢华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当事人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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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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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1.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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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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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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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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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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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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