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500229MB1913397Q/2026-00012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成文日期 ] 2026-06-04
- [ 发布日期 ] 2026-06-04
-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日期: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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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城口县何家湾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经营者:田成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9MA615NQR5F
地址:重庆市城口县河鱼乡平溪村2组何家湾(田成翠房屋)
我局于2026年05月0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因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导致粪污溢流至外环境。你(单位)在重庆市城口县河鱼乡平溪村二组实施养殖专业户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 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治污染水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2026年5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2.2026年5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3.2026年5月6日现场图片(照片)证据;4.授权委托 书;5.营业执照复印件;6.营业执照上经营者田成翠身份证复印件;7.受委托人郑海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由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邹寿伍(执法证号:
22002915006)、胥远亮(执法证号:22002915030)提取,证明执法主体为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证据1证明:2026年5月6日,城口县生态环境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证据2—3证明:你(单位)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导致粪污溢流至外环境。证据4证明受委托人提供、签署的资料代表城口县何家湾生猪养殖家庭农场。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受委托人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治污染水体”的规定。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裁量处罚金额=N+ (M-N) ×[(A-1)/4]×(1+B),其中:M为法定处罚上限,N为法定处罚下限,A为裁量系数,B为修正系数。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共性裁量因子及等级分别为:(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 1、配合调查情况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2、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1),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 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1.5;修正裁量因子及系数分别为:(改正情况0,主观过错程度-1,经济承受能力- 1),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30%=-0.09;通过裁量计算公式处罚金额为:2910元。2026年5月19日,县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整( ¥2910.00)。
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环罚告〔2026〕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整( ¥2,91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92123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 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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