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500229MB1913397Q/2026-00011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成文日期 ] 2026-06-04
- [ 发布日期 ] 2026-06-04
-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日期: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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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城口县河鱼红籽树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道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588012255H
地址:重庆市城口县河鱼乡平溪村二组3号
我局于2026年03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位于城口县河鱼乡平溪村2组3号的养殖场因自行建设的化粪池渗漏造成养殖粪污溢流至何家湾溪沟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十三条第二款:“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2026年3月31日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2.2026年4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3.2026年4月29日补充调查笔录;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证据由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邹寿伍(执法号:22002915006)、胥远亮(执法证号:22002915030)提取,证明执法主体为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证据1证明:2026年3月31日,县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证据 2、3、4证明你(单位)养殖场自行建设的化粪池不合格即投入使用;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基本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鉴于,你(单位)积极采取措施整改,经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
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环罚告〔2026〕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强制清单》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第七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92123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 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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