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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229MB1913397Q/2026-00009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成文日期 ] 2026-06-04
  • [ 发布日期 ] 2026-06-04
  •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日期: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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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不罚〔20262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城口县领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永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ABR1BH43

地址: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和平片区天田阳光水岸1011号商业楼2-12-22-3

我局于202602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24日,县生态环境局政务服务科移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城口县领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口县坪坝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未批先建线索。2026226日,

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料收集完毕并到现场调查,经查,城口县坪坝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编码:2311-

500229-04-01-985431,项目建设内容为:对坪坝河流域1.1375公里水域水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含新建生态护岸、生态护栏、生态沟渠、生态隔离带以及人工湿地,新建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项目业主为:重庆市城口县领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52月开工建设,截止202624日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庆市城口县领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226现场检查笔录;2.2026226日调查询问笔

录; 3.2026226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被询问人覃岭身份证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6.概算批复(城发改委投资〔2024290号);7.初设许可(城水利发〔2024160号);8.环评文件(渝(城口)环准〔20262号);9.法人黄永林身份证复印件;10.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证据由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邹寿伍(执法证号: 22002915006)、余玳冰(执法证号:22002919033)现场执法调取,证明执法主体为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证据1、证据2证明2026226日城口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城口县领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口县坪坝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证据3证明截止2026226日城口县坪坝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已完工;证据4、证据5证明覃岭代表重庆市城口县领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受调查询问;证据6证明城口县坪坝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总投资为5301万元;证据7城口县坪坝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业主为重庆市城口县领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据8证明城口县坪坝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于2026212日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据9、证据10证明重庆市城口县领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人相关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根据《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口县坪坝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投资概算的批复》(城发改委投资〔2024290号),城口县坪坝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总投资为5301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对重庆市城口县领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3.01万元至265.05万元。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裁量处罚金额=N+M-N×[A-1/4]× 1+B),其中:M为法定处罚上限,N为法定处罚下限,A为裁量系数,B为修正系数。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的裁量因素及裁量等级分别为:(项目建设进程2、项目环评类型3、项目建设地点1),共性裁量因子的裁量因素及裁量等级分别为:(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配合调查情况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1)。修正裁量因子的修正因素类别及裁量等级分别为:(改正情况-1、主观过错程度-1、经济承受力-1)。裁量系数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2.083。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30%=-0.15。通过裁量计算公式处罚金额为:101.8万元。

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了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强制清单》不予处罚清单第10条: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城口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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