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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口县曾氏烧烤店)

  • 日期: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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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城口市监处罚〔202653

当事人:口县曾氏烧烤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9MAE31TD02J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曾令友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时间:20241018

经营住所:重庆市城口县咸宜镇咸宜村4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小餐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63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其中经营场所内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栏处发现餐饮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卡过期未更换(有效期:20250618日)。执法人员在冰柜里发现有大窑混合果汁饮料(净含量:480mL、生产日期:2024928日、保质期:8个月)12瓶、雪域冰情冰酸乳酸奶饮品(净含量:255mL、生产日期:2025622日、保质期:180天)2瓶已过保质期。在厨房内发现陈麻婆麻辣蒸肉粉调料1袋(净含量:200g、生产日期:20241216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报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639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本案于2026313日调查终结。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于202635对上述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城口市监强制202630),当事人现场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9MAE31TD02J)、《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编号:JY15002291025756)。当事人成立于20241018日,经营者为曾令友,主要从事小餐饮;餐饮服务。截止至检查当天,涉案大窑混合果汁饮料(生产日期:2024928日、保质期:8个月)12瓶已超过保质期9个月11天;雪域冰情冰酸乳酸奶饮品(净含量:255mL、生产日期:2025622日、保质期:180天)2瓶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13天;涉案陈麻婆麻辣蒸肉粉调料(净含量:200g、生产日期:20241216日、保质期:12个月)1袋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19

由于本案中涉案食品未售出,本案无违法所得,故本案不涉及没收违法所得事项。本案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根据当事人口述的进货价格(进货价格符合当前一般市场进货价)进行计算的货值金额:2.5*12+3.5*2+3.5=4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第二组:202635日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实物照片及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大窑混合果汁饮料、雪域冰情冰酸乳酸奶饮品和陈麻婆麻辣蒸肉粉调料已过保质期及餐饮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卡已过期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了本案货值金额为40.5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售卖且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四组:城口县咸宜镇村委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收入低,家庭经营困难的事实。

本局2026315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城口市监罚告〔202652),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办案人员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保质期是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食品的风味、口感、安全性可以得到保障,人们在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后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本案中,当事人在从事餐饮经营时,其经营使用的食品已过期,直接从事食品加工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失效未更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四十五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本)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的四个考量因素:一是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上考量,涉案食品中“大窑”混合果汁饮料超过保质期后的在售时间3个月以上,裁量从重(编码:M00100504);“雪域冰情”冰酸乳酸奶饮品、“陈麻婆”麻辣蒸肉粉调料超过保质期后的在售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裁量一般(编码:M00100503);二是从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考量,货值金额不足500元,裁量为减轻(编码:M00100501);三是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考量,由于涉案过期食品实际未销售,没有对人身健康造成损害,裁量为减轻(编码:M00100501);四是从社会影响程度上考量,涉案食品未销售,无社会影响,裁量为减轻(编码:M00100501)。同时考虑到本案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减轻处罚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已经重新办理健康证明,只是由于时间差未及时到医院领取,且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查明当事人近年由于家庭变故,经营困难,收入低,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综合考量建议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大窑混合果汁饮料12瓶、雪域冰情冰酸乳酸奶饮品2瓶和陈麻婆麻辣蒸肉粉调料1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城口支行(户名:城口县财政局,账号:31510101040000613)。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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