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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协助办理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5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 日期: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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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协助办理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5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杨仕成代表:

您提出《关于农村办理房产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落实部门职责,做好宅基地审批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2020年《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城府办发〔2020152号),文件中明确了我县宅基地审批工作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要求,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且符合建房情形的农户,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街道)审批和验收”流程,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农村村民可以进行农房建设。同时,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后才能建房。202513日我委转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48号),要求各乡镇(街道)从202521日起按照市级部门最新规定,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和优化申请资料,目前各乡镇(街道)正在落实执行。同时,我委也即将在20253月下旬组织各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人员对近期农业农村部最新政策要求以及市级部门的文件进行学习培训,进一步提升审批人员的业务能力。

二、依法明确本集体成员无偿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以及20255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不是现行我县相关政策规定,而是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三、严禁扩大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地基使用权范围

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只有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才准予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同时,20203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第六章第二十三条“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水利建设等搬迁安置的本市户籍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将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纳入户口迁移范围。因此,对于政府统筹搬迁之外的违法跨村社建房的农户,则不能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2020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我市永川区、大足区、梁平区位列其中,纳入了全国改革宅基地改革试点区县的范围。我市3个承担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的试点区中,仅永川区有关试点村涉及探索跨村社建房,目前正在稳慎开展试点探索。我县不属于改革试点范围,无法突破现行法律规定,实行跨村社建房。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职能职责,统筹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的改革工作安排,积极学习改革工作成果,及时解决我县跨村社建房问题。同时,积极配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农村房屋产权证办理工作。

此复函已经高军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你(你们)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310日       

联 系 人:尹玲

联系电话:18166360205

邮政编码:4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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