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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229711623474F/2025-00015
  • [ 发文字号 ] 城口公(治)行罚决字〔2025〕6号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公安局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成文日期 ] 2025-07-09
  • [ 发布日期 ] 2025-07-09
  •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有效性 ] 有效

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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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人 城口县**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文化路**,李某某。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城口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城口县**局未按规定核销运输许可证,经核实:2025年3月27日,城口县**局员工到城口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运输许可证,当天完成许可证申办,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的期限为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11日。同年4月1日完成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运输后将火箭弹存放在城口县专用的民爆仓库,期间城口县**局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城口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进行核销。城口县**局系初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前科查询记录、帝辉物资公司提供运输存储合同、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记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城口县气**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城口支行缴纳伍万元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城口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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