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500229750082850H/2021-00004
- [ 发文字号 ] 城财发〔2018〕180号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财政局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成文日期 ] 2018-06-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口县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 日期: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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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全面推进我县的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工作,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行政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专项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9号)、《市财政局、市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渝财综〔2017〕7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渝财综〔2017〕113号)精神,结合我县政府购买服务实际情况,我局拟制了《重庆市城口县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称指导性目录)。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3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将该《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工作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县财政局反馈。
一、执行范围
各部门应当在《指导性目录》框架下,按照“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凡纳入《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应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各乡镇(街道)、县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目录调整
随着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府职能转变、公众需求和工作实际需要的变化,各部门需要对涉及本部门的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的,可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会同县财政局对《指导性目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
三、目录公开
各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将《指导性目录》在各部门官方网站予公开。
附件:重庆市城口县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城口县财政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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