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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托育政策(共2条)

日期:2023-11-03

养老托育政策(共2条)


1.202211日起至2024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联系人:汪          联系电话:17323653363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联系人:王          联系电话:13896383182

执行期限:20241231

2.严格落实养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各区县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疫情已无,此政策不再执行,建议删除)。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王          联系电话:15023062516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

联系人:郑          联系电话:18883905972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联系人:周          联系电话:15310509240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联系人:汪          联系电话:17323653363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

联系人:谢          联系电话:13983372709

执行期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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