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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业政策(共5条)

日期:2023-11-03

批发零售业政策(共5条)


1.支持商业管理运营企业引进线下全口径商业品牌首店(零售、餐饮、住宿、文旅等)。主要包括: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及其代理商、联营商在本市开设主营品类的全球首店、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重庆市内行楷全球旗舰店、亚洲旗舰店、中国(内地)旗舰店、西南旗舰店、重庆市旗舰店。对符合条件且经评审择优纳入支持的商业管理运营企业,按照所引进商业品牌首店的层级、数量、运营情况及销售额等综合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商务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申报指南的通知》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联系人:毕          联系电话:17702353188

执行期限:至20251231

2.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联系人:李          联系电话:023-59225612

执行期限:暂无

3.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1231日。对购置日期在202311日至202312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11日至202512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202051日至2023年底,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发改工业〔20201091号),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联系人:王          联系电话:13896383182

执行期限:二手车减征政策至20231231日,系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1231

4.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支持有条件区县对本地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8类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一定补贴。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联系人:毕          联系电话:17702353188

执行期限:至20231231

5.支持开展夜间经济示范区创建活动,对获评市级夜间经济示范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联系人:毕          联系电话:17702353188

执行期限: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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