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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4-19

各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县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监督和促进县人民政府科学确定并认真办理重点民生实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央、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在县委的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及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正式项目,交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监督评价的制度。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票决实施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是指政府主导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的公共事业项目,一般应为当年度可以完成的项目,对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上级明确要求实施的民生实事项目,不列入本级人大票决事项,但实施情况应当一并纳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评价。

  

第二章  征集和初定

  

第四条  征集原则:尊重民意,广泛征集;突出民生,普惠共享;先急后缓,量力而行;统筹兼顾,注重实效。

第五条  征集对象:辖区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大人民群众。

第六条  征集程序

(一)县人民政府应采取媒体、网络、书面、座谈、调研、问卷等多种方式,公开征集下一年度需要实施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1个月。

(二)县人民政府在公开征集工作结束后的15日内,对征集到的建议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三)县人民政府在广泛征集的基础上,结合当年人代会上县人代表所提的建议意见,于每年11月底前,拟订次年《重点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建议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根据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形成《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方案》,报县委审定后,按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票决。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票决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一般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票决,也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票决。

前款票决主体的确定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票决的,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印发各代表团审议;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票决的,实行分组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票决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应当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票决可以采用电子投票器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纸质票集中投票、计票的方式进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票决的,表决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票决的,表决方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行差额票决制,候选项目数应不少于拟确定项目数的1.2倍。

第十一条  实行县人民代表大会票决时,须有全体县人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与投票方为有效,得票超过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项目方得入选;得票过半的项目超过拟确定项目数时,以得票多者入选,选齐为止;得票过半的项目少于拟确定项目数时,以实际票决出的项目数入选,不足数额不再投票。

实行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票决时,须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参与投票方为有效,得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项目方得入选;得票过半的项目超过拟确定项目数时,以得票多者入选,选齐为止;得票过半的项目少于拟确定项目数时,以实际票决出的项目数入选,不足数额不再投票。

第十二条    票决未纳入重点民生实事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代表票决的结果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交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县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县内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在票决后一个月内,将票决确定的项目连同上级明确要求实施的项目一并制定《城口县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将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纳入年度重点监督计划并组织开展视察、调研、听取汇报、专题询问等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适时向社会公开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推进情况,并认真听取和吸纳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七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者重大政策调整,导致发生重大情况变化,需要对项目予以中止、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第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前,各代表联系组应当组织代表对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进行视察、调研,保证代表充分了解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实行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年度报告和满意度测评制度。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末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专题报告本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完成情况。满意度测评可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也可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交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清单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测评结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公布。

第二十条  测评等次包括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凡满意达到80%以上的为满意项目, 不满意超过50%的为不满意项目,其余为基本满意项目;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项目,应当重新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重新办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再次测评不满意超过50%的,县人大常委会将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十章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将测评结果和处理情况报告县委并提出建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原2021315日经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办法 (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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