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营,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了《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城农发〔2022〕6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要求“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
(二)市委、市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中共重庆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渝委乡振组办〔2019〕13号)要求“深化国家、市、区县级示范社三级联创”。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8〕78号)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重点龙头企业运行进行适时监测,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三)重庆市农村农村委员会等9个部门《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渝农发〔2019〕79号)。
三、目的意义
为规范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管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四、核心举措
一是明确了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的目的、依据、界定、评定原则;二是明确了县级示范社评定标准、申报程序等;三是明确了评定时间、评定程序和评定机制等;四是明确了对县级示范社的监测机制、监测时间、部门监管职能和取消资格的情形等监测管理办法。
五、适用对象
《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全县依法登记设立,在县农业农村委完成备案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六、执行标准
申请评定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登记运行1年以上,并符合“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运行状况良好、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好”七个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标准制定。如成员数量种植类原则应达到40户以上,带动农户15户及以上,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养殖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户以上,带动农户10户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禽类2000只以上,中蜂300群以上,水产养殖水面30亩以上(密度符合相应养殖规范),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七、时限
本办法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