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家庭农场培育工作,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了《城口县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城农发〔2022〕6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农场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要求“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创建”。
(二)市委、市政府对家庭农场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8〕78号)要求“量质并重发展农户家庭农场”。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具体举措〉的通知》(渝委农办〔2020〕4号)。
(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规〔2021〕5号)。
三、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县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四、核心举措
一是明确了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的目的、依据、界定、评定原则;二是明确了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申报程序等;三是明确了评定时间、评定程序和评定机制等;四是明确了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监测机制、监测时间、部门监管职能和取消资格的情形等监测管理办法。
五、适用对象
《城口县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指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经营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能够对全县家庭农场发挥示范作用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且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
六、执行标准
申请评定县级示范场的家庭农场,要求实际经营1年以上,并符合“规模适度、效益良好、技术先进、运营平稳、质量安全”五个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标准制定。如种植面积不低于10亩;生猪年出栏不低于50头;肉牛年出栏不低于10头;禽类年出栏不低于500只;中蜂养殖30群以上;水产养殖(池塘养殖)面积达到3亩,流水养殖面积达到2亩以上。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经济效益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七、时限
本办法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