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6〕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日
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绩效,控制债务增量,化解债务存量,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规〔2025〕16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施细则》(渝人社规〔2025〕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城口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适用于城口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法定国家建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国有企业备案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项目亦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市政房建、信息化等专项建设工程,国家、重庆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投资计划、监督检查;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对项目全过程管理、组织实施、质量控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拨付审核、绩效评价、结(决)算审核;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标准、行业监督、专业指导。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坚持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调整。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第二章 项目策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常态化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动态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更新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发展改革部门每年下半年组织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拟申报项目清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国家、重庆市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 建立“五年储备+三年滚动+年度计划”项目储备管理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按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建议储备名单,报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汇总。入库项目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绩效目标及建设时序。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入库项目进行全面审核,财政部门组织对入库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储备库管理。储备库实行动态更新机制,对不符合条件或长期未推进的项目清理出库,对新增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程序补充入库。
第八条 储备项目应做好前期调研论证工作,重点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绩效目标,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项目,需开展专家论证。政府投资项目要大力推广以工代赈。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编制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计划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总投资1000(含)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财政部门滚动安排2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纳入储备管理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前期工作经费。前期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项目实施后按规定进行核算。财政部门负责前期经费的统筹管理,制定专项管理细则,规范经费拨付、使用与核算流程。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市场化融资项目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差异化审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按国家相关规定适当合并审批程序。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单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第十三条 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金额10%及以上的,或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成本预算绩效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要求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经核定的概算投资金额是投资红线,应当严格控制。凡超概的项目,报原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对超概的项目,必要时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工程费用不得超过概算批复的直接工程费。项目新增金额100(不含)万元以下的,对增加部分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新增金额100(含)万元以上或超过合同金额10%及以上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项目新增金额400(含)万元以上或超过合同金额20%及以上的,提交县委常委会审议。
新增工程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拟定新增单项工程建设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等,经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现场踏勘核实。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要件主要包括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行前置要件并联审批模式,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统筹协调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项目建设涉及的各项前期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涉及的勘察设计、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确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严禁将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拆分或以会议纪要、专题会议安排等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增加工程量或增加工程量与原工程合并计算达到招标限额的应当公开招标(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项目业主单位可以自行决定采用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随机抽取、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发包公告等相关信息须在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取得施工图设计批复后方可进入招标投标环节,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标评标过程监督和围标串标的查处力度,鼓励项目业主选择远程异地评标和不见面开标。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2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合同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推行使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项目业主单位需将施工合同文本报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等执行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合同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要对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岗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对长期不在岗的项目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总造价在100(含)万元以上且合同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开设专用账户,各市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工程总造价100(不含)万元以下或合同工期在3个月以下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含)万元以上,且合同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在建工程,应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原则上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加强资金拨付管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前,按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供参考):如成本预算绩效和结算审查完成后拨付工程价款的97%,办理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工程质保期结束后,拨付余下3%的质保金。
第二十七条 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建立专项资金账户,其余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建立专项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调度联席会议制度,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涉及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第五章 项目结(决)算及资产移交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组织验收,承包方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须含工程结算书。由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或指导项目开展综合验收,如结算书存在争议,先就无争议部分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
第三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抽查审计,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具体抽查审计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收到承包方项目完整结算资料后组织审查,并在10日内提交财政部门审查。审查单位须在收到结算资料后56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项目结算审查报告,对重大复杂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审核时限可延长56日。有争议的项目可采用分段结算审查,无争议部分按程序审查,争议部分解决后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二条 县审计部门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审计结果仅可以作为财政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办理结(决)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须在结算审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决算所需资料,财政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决算批复。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在取得项目决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县国资管理中心办理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登记,县国资管理中心须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资金使用及绩效等负总责。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工程质量问题等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图施工,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工程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因政策调整、优化设计、安全隐患整改等合理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进入验收程序。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法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可以处中标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处理。
在法定时间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设计变更超合同价款10%的;
(二)增加工程或附属工程超过50万元的;
(三)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的。
第三十九条 如果设计变更是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缺陷或错误等原因形成的,各项目业主单位可以与勘察设计单位就勘察设计协议约定如下违约责任(供参考):
(一)增加工程金额10%以内且金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内的,扣减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费用的20%;
(二)增加工程金额10%以上且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内的,扣减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费用的30%;
(三)增加工程金额10%以上且金额在20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内的,扣减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费用的40%;
(四)增加工程金额10%以上且金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及以上的,扣减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费用的50%。
第四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失职问题管理清单,项目业主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失职问题管理清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实施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及因建设单位责任返工的;
(四)未经批准项目结算金额超概算批复的;
(五)项目业主单位管理人员因严重管理失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项目业主单位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
(七)项目业主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竣工结(决)算审核的;
(八)项目业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虚假签证,导致工程量不实的;
(九)项目业主单位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