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5〕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城口老腊肉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标志标识使用,确保城口老腊肉质量和品质,实现城口老腊肉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以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名义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地理标志形式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标示该商标的集体成员所生产的老腊肉是产自城口县域范围内,受该区域自然、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城口老腊肉独特的品质、信誉等特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发布的,适用在按照城口老腊肉相关标准、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产品上,用于标示城口老腊肉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标志。
第四条 凡从事“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生产、经营等全链条活动,申请、印刷、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由城口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是“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商标的持有人,负责“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商标的管理使用监督工作,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和实施;
(二)负责对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产品质量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测;
(三)负责“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授权使用、进出管理, 专用标志申请的初步受理上报,质量追溯标识核发;
(四)负责“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质量追溯标识的规范使用、有效管理;
(五)负责拓展“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引导规范市场流通,维护“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专用权;
(六)鼓励和支持城口老腊肉生产者、经营者加入协会,对符合条件的用标申请,应依法予以办理;鼓励用标企业使用统一包装;
(七)对违反本规则的会员作出处理;
(八)负责完成相关保护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地理标志的申请使用
第七条 从事本办法规定地域范围内的城口老腊肉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企业或其他组织等主体,可以按程序申请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第八条 申请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主体所生产、销售的老腊肉生产地域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且应成为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的集体成员。
申请使用人应向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
由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成员变更相关资料,申请人成为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集体成员后,方可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由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发放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场监管局初审后报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经公告已作为“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即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通过下载口令,下载专用标志矢量图,并在其老腊肉产品上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及专用标志。
第九条 申请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经营主体,应当向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提出使用申请,原则上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收集汇总后每年度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逐级提出一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集中申请工作。
第十条 “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等事项内容,应及时向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报告,由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变更资料,由县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要求逐级上报变更。专用标志使用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主动停止使用专用标志,且应及时向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经公告核准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集体成员在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时,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使用时不得删除矢量图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十二条 “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商标的集体成员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十三条 “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四条 “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识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五章 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使用人的权利:
(一)依法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及其专用标志;
(二)依法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及其专用标志,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使用人的义务:
(一)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
(二)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保证“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质量安全,维护“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
(三)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城口县老腊肉行业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标志标识使用的监督;
(四)明确专人负责“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管理、使用工作,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不得伪造、冒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五)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权益;
(六)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依法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
(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三)将“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
(五)在产品上冒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六)在产品上使用与“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
(七)销售上述产品的;
(八)伪造“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取消其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资格。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规定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二)获准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的使用人,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
(三)获准使用“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不再从事“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销售的,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城口老腊肉”标准的老腊肉产品。
第十九条 “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使用人违反有关知识产权、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对从事“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城口老腊肉”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