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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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城口县人 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我县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城府办发〔2021〕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县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促进我县人防事业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我县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人防工程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要提升履行使命的能力,提高防空袭斗争的能力,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能使命。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改革,推进军民融合,努力实现更好质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续的发展。坚持城市建设与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在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同时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利于开发利用城市的地下空间,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城市的总体防护能力;有利于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从国防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防空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明确工作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不断完善我县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二、明确范围,统一标准,扎实推进防空地下室结建工作

(一)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都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高速、高铁站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本意见所指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建筑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根据《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化面积计算及局部调整分类区域范围的通知》(渝防办发〔2019〕126号)要求,城口作为三类区域,按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修建甲类6级防空地下室。

(三)结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1.结建防空地下室由县人防办审批。

2.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县人防办报送。县人防办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

3.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审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向县人防办报审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县人防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未取得县人防办签发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规划设计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质量要求

1.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3.防空地下室施工必须按照县人防办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

4.未经县人防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三、以收促建,严格执法,认真做好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

(一)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

凡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经县人防办批准后,可以不配套修建,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人防办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0〕230号),城口县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收。

(三)易地建设费的减免

1.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

(1)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项目。

(2)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逆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

(5)新建、改扩建、维修、加固等幼儿园、学校教学楼。

(6)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

2.已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含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拆迁安置房和农转非安置房)项目,户均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部分免收易地建设费(未纳入该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半收取);超出部分和公建部分全额收取。

3.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

4.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规定予以减免的其他项目。

(四)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

1.易地建设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2.县人防办应将易地建设费纳入年度人防经费预算,及时、全额安排用于易地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业务工作。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人防工程建设有序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人防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人防办主任为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防办。

(二)明确职能职责。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人防办要积极主动参与城镇规划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和管理。对违反规定不修建或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以及无正当理由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拒交、漏交、少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县发展改革委对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申请立项报告,应会同县人防办办进行联审。对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同步下达防空地下室修建计划,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模和投资概算。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受理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建设申请后,应会同县人防办办联审。在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时,要明确按规定标准配建人防工程(或易地建设)。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会要把防空地下室建设列入评审内容,明确提出结建要求。凡依法应结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未取得县人防办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对涉及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未经县人防办组织或参加竣工验收的,不得办理发证手续。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应依法加强对易地建设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县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意见》(城府发〔2011〕33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办发〔2010〕286号)同时废止。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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