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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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安装使用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的通告

城府告〔2021〕32号

 

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管道天然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安装范围及时间

  (一)使用管道天然气的餐饮、酒店、商场、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用气场所,应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二)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应安装使用具备欠压、过量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自闭阀。

(三)各类新增用户应按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安全自闭阀。

单位用户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加装;居民用户应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加装。

二、安装主体及要求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使用的主体是天然气用户,并由其承担相关费用。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由县经济信息委联合县市场监管局、燃气经营企业等单位,选择资质齐全、质量可靠、售后完备、价格合理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安全自闭阀销售安装单位,向用户提供高中低三档差异化产品,供用户自主选择。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推进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使用,是减少和杜绝燃气泄漏事故的根本举措,是及时报警、及时处置燃气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解决用户合理诉求;燃气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及时严肃查处各类侵害群众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信访等部门要及时处理各类信访、治安事件,确保稳定。

(二)做好定期检测。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应当对所属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安全自闭阀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销售安装单位要根据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做好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安全自闭阀的安装及售后服务工作,并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确保该装置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县经济信息委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建立销售安装单位责任追溯机制,定期公布销售安装服务情况,督促销售安装单位保证安装质量,落实售后服务责任,建立产品运行监测信息系统。

(三)加强监督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应将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安全自闭阀安装、使用情况作为用户通气验收和入户安检的必检内容。未加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全自闭阀或不能正常使用的,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规定,实施不予通气或暂停供气措施,直至整改到位后再行供气。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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