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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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1〕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意见》已经城口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工作落实。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定义务,对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野生动物是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我县地处的秦巴山区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11个重要区域之一,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是我县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我县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现实需要,是我县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重要举措。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认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抓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一)扎实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全面开展全县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查清野生动物分布现状、栖息地现状、种群数量及变动趋势等情况,建立全县野生动物资源监测网络信息系统,健全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夯实野生动物保护基础。

(二)着力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认真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湿地保护等生态建设工程,大力推进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重山国家森林公园、巴山湖国家湿地公园及重点天然水域的保护和建设,在野生动物重要分布区、生态走廊和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等措施,最大限度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不断扩大野生动物种群及数量。

(三)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建设,按照“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的要求,积极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控工作,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及时上报处置各类疫情。

(四)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等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禁止网络平台、餐饮场所、集贸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交易、利用野生动物提供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五)有序推进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工作。在本县行政区内,因保护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按市上有关规定申请补偿。

(六)积极开展野生动物救助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助工作机制,健全完善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的工作职能,强化救助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提高救护能力和水平。加强救护中心资产管理,加大投入力度,配齐必要的救护救助设施设备,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遭受伤病、饥饿、受困、搁浅、迷途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尽力救助,并及时报告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七)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认真执行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检疫检验等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加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监督管理。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明确责任,形成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齐抓共管的局面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的源头保护工作,维护陆生野生动物自然生存环境,对重点林区、重点路段、重点场所加强巡查管护;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及疫源疫病的监测监控;对主要区域实施重点监控、管理,加强对非法猎捕工具的收缴清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动。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水生野生动物的源头保护工作,以“十年禁渔期”为抓手,加大巡逻查控力度,严厉打击水生野生动物非法捕捞等行为,整治非法水生野生动物市场;严把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关,从严控制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水生野生动物动态化、可追溯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市场内非法销售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查处餐饮企业经营使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为野生动物经营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辖区内餐饮、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等相关行业、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部位的监督检查,防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进入流通环节。

县公安局负责侦办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猎、收售、运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猎野生动物行为;协调协查跨省、市、县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加大对案件特点和规律的分析研究,制定预防、打击措施;依法对阻碍相关行政执法的行为进行打击。

县法院负责强化行政执法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野生动物资源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涉野生动物案件的依法执行,维护生态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权益。

县检察院负责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对执法机关查处涉野生动物案件的监督,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对野生动物保护类刑事案件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加大对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责任的追究;对相关部门或组织提出的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损害赔偿等诉讼案件,可支持起诉。

县委政法委负责统筹各单位协调运行,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查指导,采取有效措施抓推进,确保打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为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专项基金的保障力度,坚持收支两条线。加强对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基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确保专款专用。

县交通局负责依托超限检测站、重点交通卡口等,严格审查运输车辆,发现有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资源及其制品的线索及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防止通过公路流通扩散。

县水利局负责加大河道巡查力度,推动“河长”制度落实,发现在河道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及时固定证据,并向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线索。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结合日常执法和专项检查,对自然保护地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线索及证据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移交。

县司法局(县委依法治县办)负责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各责任单位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情形。严肃查处全县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参与捕猎、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等违纪违规行为,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强化保障,确保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落到实处

(一)加强执法保障,提高执法水平。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強对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水平。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野生动物保护相关部门要立足实际,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开展联合行动,形成执法合力,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保护野生动物意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力度,把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法制教育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制定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方案,编发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知识和典型案例等资料手册,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月、爱鸟周行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将保护野生动物的政策法规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民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和法治观念。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作用,加大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广告宣传,并从疾病防治、食品营养、动物保护等方面宣传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拒食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爱护野生动物。

(四)加强督查问责,确保工作实效。野生动物保护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不到位,发生非法捕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