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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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城府告〔2021〕7号

 

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管理,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恢复和改善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城口县行政区域全域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对象。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炸药、爆炸物、刀具、滚笼、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套、猎夹、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和捕猎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捕、捣巢、毁穴、火攻、烟熏、网捕、捡蛋、挖洞、陷阱、犬猎等 一切工具或方法 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五、法律责任。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食用、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人工繁育、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城府告〔2019〕11号)同时废止。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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